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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年9月18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83,839,4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4,901,1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938,2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938,2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938,2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911,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40%;反对8,928,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反对8,928,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万千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签署了《回租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部分设备与长城国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赁期内,固安云谷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继续使用前述设备,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长城国兴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金额为30.34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金额为38.34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0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8亿元。

  三、《回租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租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1.租赁物:指按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购买并租赁给乙方使用的账面净值约为人民币85,257.63万元的标的物。

  2.租赁/回租:指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之约定,由乙方将其指定的由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出卖给甲方,再将租赁物从甲方处租回使用的融资租赁交易。

  3.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式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出卖人和承租人均为承租人。

  4.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人民币捌亿元整。

  5.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起租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起租日为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首笔购置价款之日。

  6.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间届满后,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已全部结清的前提下,乙方依据本合同附件所列金额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乙方自甲方签发《所有权转让证明书》之日起按届时租赁物的“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登记手续。

  7.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保证方式

  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该保证。

  3.保证范围

  3.1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债务人因违反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2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及相应的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3.3 债权人按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出具《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保证人确认并同意接受该调整,并承诺对该《租金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款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协商一致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主债权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821,453.76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1.6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075,073.37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80%,对子公司担保为746,380.39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回租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4.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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