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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版)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PCB产业重心逐渐从欧美向亚洲转移,目前已经形成以亚洲(尤其是中国大陆)为主导的新格局。数量庞大的PCB厂商将继续加剧中国大陆地区PCB行业的市场竞争,但日益呈现“大型化、集中化”的趋势。

  如发行人未来不能持续提高生产管理能力、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能有效扩大生产规模,则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给公司带来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71.50%、71.12%和67.77 %,其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存在重要影响。生产经营所用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油墨、锡球等,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铜、石油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覆铜板采购价格从2017年度的85.22元/平方米下降到2019年度的73.91元/平方米。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变动方向不能同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毛利率发生变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三)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根据PCB行业普遍存在的业务运营模式,公司通常给予下游客户一定的信用期。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分别为22,331.79万元、20,356.05万元和23,440.40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65、3.92和3.86。如果未来公司受到行业波动的影响或公司客户无法按期支付货款、要求延长付款账期,则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及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将受影响,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四)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覆铜板、铜球、铜箔、油墨、锡球等。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较集中,向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占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49.21%、50.10%和49.73%,占比较高。如果未来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或供应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将可能会影响公司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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