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3版)
注:表中第2项、4项、5项、6项、7项、8项、9项、11项、12项、14项、15项、16项、18项、19项、20项、21项商标已于有效期到期前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续展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的82项境内注册商标均为公司独立申请取得。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的公开查询情况,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商标权属明确,不存在法律瑕疵;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
为建立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行人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将涉及知识产权的职责及事务分配至各个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应奖罚的管理机制。为规范管理科技创新项目,公司制定了《科技创新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创新项目的范畴,制定了项目申报、审批、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机制。
为建立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知识产权管理活动规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水平,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资源管理、运行控制、合同管理、检查、分析和改进等工作要求。同时,公司还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方面,对保密管理控制程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立项和研发中知识产权控制程序、生产环节知识产权控制程序、销售(含外贸)中知识产权控制程序、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处理控制程序、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控制程序、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转让控制程序等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上述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覆盖公司全部产品。
4、域名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取得的域名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已于域名注册证书到期之前办理完成续期
5、采矿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取得的采矿权情况如下:
注:2019年12月30日,经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锦界石盐矿由50万吨/年变更为60万吨/年,并颁发新证
(1)发行人获取采矿权的情况
发行人所拥有的两项采矿权系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方式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①探矿权的取得情况
2009年5月5日,公司向榆林市盐务局提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盐资源探矿权的请示》(陕北元发[2009]53号),拟为其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盐矿,盐矿选址为距神木锦界工业盐区最近的高家堡镇北段或南段的秃尾河畔。
2009年5月27日,榆林市盐务局向陕西省盐务局出具《关于同意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配套盐资源申请探矿权的意见》(榆政盐字[2009]5号),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已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陕发改能源[2008]399号),基础工程已就绪,项目利用液体盐直接转化,符合《陕西省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中的区域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公司提供的资料基本俱全,同意报请陕西省盐务局审批。
2011年9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岩盐资源探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国土资字[2011]188号),榆林、延安地区盐矿资源分部广泛,岩盐普遍赋存于奥陶纪马家沟组地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岩盐资源探矿权出让属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种。由于上述区域岩盐资源属沉积型矿床,储量较大,未开展过专门的勘察工作,勘察程度较低,无准确的资源储量备案报告。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时,由于没有地质勘察报告作为依据,致使无法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岩盐探矿权工作无法操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及时为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项目配备岩盐资源,支持项目建设,建议对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项目配置岩盐资源时,先行颁发勘查许可证,再根据项目地质勘探报告评估探矿权价款,由项目业主依法缴纳。
针对上述情形,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公司颁发两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A、锦界勘查区
B、喇嘛河勘查区
2011年10月31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岩盐探矿权协议出让的备案报告》(陕国土资勘函[2011]116号),经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对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岩盐普查和陕北奥陶纪盐田喇嘛河勘查区岩盐普查探矿权的申请,2011年7月15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第1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岩盐普查和陕北奥陶纪喇嘛河勘查区岩盐普查两项探矿权,勘查报告备案后再进行价款评估、缴纳。
②探矿权的置换情况
2015年7月3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办文428号的复函》(陕发改产业函[2015]960号),公司已于2011年取得了锦界和喇嘛河两个勘探区块盐资源探矿权。鉴于公司通过试验,在厂区地下发现丰富的岩盐资源等原因,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陕西省政府同意将喇嘛河勘查区盐资源探矿权置换至公司厂区(即下述瑶渠勘查区石盐矿)。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请示,同意于公司厂区新设立一块岩盐勘查区块。鉴于公司聚氯乙烯项目已建成投产,建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公司喇嘛河勘查区盐资源探矿权进行置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喇嘛河勘查区盐资源探矿权予以注销。
2015年8月3日,陕西省政府出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处理专用单(办文号428(续))》,对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办文428号的复函》(陕发改产业函[2015]960号)所提建议予以同意。
2015年9月1日,公司提交了《探矿权注销申请书》,申请对喇嘛河勘察区的探矿权进行注销;同时,公司提交了《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登记陕西省神木县瑶渠勘查区的探矿权。
2015年12月1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公司颁发了瑶渠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③上述探矿权地质报告备案及探矿权价款评估情况
A、上述探矿权地质报告备案情况
2016年1月1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国土资储备[2016]10号),证明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对公司提交的《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察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已评审通过,所报送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2016年5月31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国土资储备[2016]43号),证明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对公司提交的《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已评审通过,所报送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2018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陕西省神木县锦界石盐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8]31号),证明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报送的《陕西省神木县锦界石盐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合规性审查,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材料符合部规定的备案要求,同意予以备案。
201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陕西省神木县瑶渠石盐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自然资储备字[2018]20号),证明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报送的《陕西省神木县瑶渠石盐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合规性审查,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材料符合部规定的备案要求,同意予以备案。
B、探矿权价款评估情况
2016年5月27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公司出具《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告知书》,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石盐矿详查(首采区30年)探矿权评估报告》。
2017年2月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公司出具《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告知书》,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评估并提交了《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盐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
④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的《关于划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石盐矿矿区范围的批复》(陕国土资矿采划[2016]8号),对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如下:矿区面积约7.0393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岩盐。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的《关于划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瑶渠石盐矿矿区范围的批复》(陕国土资矿采划[2017]9号),对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如下:矿区面积约1.6993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岩盐。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系上述矿区的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相应矿区的采矿权。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神木县矿管办出具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报告》,根据探转采程序,公司已取得了相关资料,具备上报申请采矿权条件,同时,环评、安评等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现将相关资料上报神木县矿管办,申请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探矿权转采矿权。根据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报告》,根据探转采程序,公司已取得了相关资料,具备上报申请采矿权条件,同时,环评、安评等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现将相关资料上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探矿权转采矿权。
⑤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情况
针对上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事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和2017年9月11日出具《关于颁发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陕国土资矿采字[2016]166号)和《关于颁发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陕国土资矿采字[2017]221号),同意向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发行人上述两项采矿许可证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8月3日,由于发行人名称变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上述两项采矿许可证换发新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颁发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19〕182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受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审查批准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锦界石盐矿生产规模由50万吨/年变更为60万吨/年,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2)矿业权的对价及定价情况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出具的《关于岩盐资源探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国土资字[2011]188号)和《关于岩盐探矿权协议出让的备案报告》(陕国土资勘函[2011]116号),上述矿区由于没有地质勘察报告作为依据,致使无法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岩盐探矿权工作无法操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上述探矿权,勘查报告备案后再进行价款评估、缴纳。
公司上述两项探矿权的地质报告已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国土资储备[2016]10号)和《〈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国土资储备[2016]43号)备案。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已根据矿区评估结果确认探矿权价款。
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2014年1月3日和2016年6月22日出具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发行人已为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岩盐探矿权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2014年1月3日和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发行人已为陕北奥陶纪盐田喇嘛河勘查区岩盐探矿权(后置换为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岩盐探矿权)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由于发行人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化取得,相关探矿权价款已足额支付,无需再行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和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有效期限分别至2027年9月和2026年5月。经核实,公司上述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评估30年),定价公允,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公司在取得探矿权之日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未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开采过程合法合规,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陕西省自然资源的处罚。(“评估30年”指可首次动用盐矿资源30年)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证明显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和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有效期限分别至2027年9月和2026年5月。经核实,公司上述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评估30年),定价公允。公司在取得探矿权之日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未在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开采过程合法合规,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罚。
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盐矿守法证明显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和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有效期限分别至2026年5月和2027年9月。经核实,公司上述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评估30年),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未在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开采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因盐矿开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盐矿开采受到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风险,亦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综上,发行人所拥有的两项采矿权系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方式取得,已履行相关程序,采矿权的获取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矿业权的定价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应矿区的评估报告确定,发行人针对上述采矿权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定价公允;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
(3)发行人采矿权对应矿物的储量情况及满足生产规模需要的情况
根据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发行人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发行人颁发的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上述岩矿生产规模分别为60万吨/年和70万吨/年,合计规模为130万吨/年,用于发行人80万吨/年的烧碱生产。
报告期内,2017年度、2018年度发行人的年度盐矿开采生产规模分别约为114.48万吨、115.46万吨,均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120万吨/年生产规模之内;2019年度发行人的年度盐矿开采生产规模约为122.80万吨,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130万吨/年生产规模之内。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国土资储备[2016]10号)和《〈陕北奥陶纪盐田瑶渠勘查区石盐矿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陕国土资储备[2016]43号),发行人上述锦界和瑶渠两处勘察区石盐矿资源储量纯盐(NaCl)量分别为5.48亿吨和0.71亿吨,共计6.19亿吨,能够充分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盐资源使用需求。
综上,发行人采矿权对应矿物的储量能够满足生产规模的需要。
(4)发行人矿物开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等情形
发行人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和2017年9月11日取得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和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2018年8月3日,由于发行人名称变更,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上述两项采矿许可证换发新证;2019年12月30日,由于神木市锦界石盐矿生产规模变更,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就该项采矿许可证换发新证,上述两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2026年5月3日和2027年9月3日,均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于报告期初存在短期未取得采矿权证即开采的情形,主要原因系采矿许可证办理涉及地质勘察、盐矿选址、基础工程以及资源规划等综合性程序,整体办理周期较长。发行人初始于2009年5月5日已向榆林市盐务局提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盐资源探矿权的请示》(陕北元发[2009]53号);根据榆林市盐务局于2009年5月27日向陕西省盐务局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配套盐资源申请探矿权的意见》(榆政盐字[2009]5号),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基本俱全,同意报请陕西省盐务局审批。
2011年9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关于岩盐资源探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国土资字[2011]188号),并于同年度向发行人颁发陕北奥陶纪盐田锦界勘查区岩盐普查和陕北奥陶纪盐田喇嘛河勘查区岩盐普查两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2015年8月3日,陕西省政府出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处理专用单(办文号428(续))》,对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办文428号的复函》(陕发改产业函[2015]960号)所提建议予以同意,同意将喇嘛河勘查区盐资源探矿权置换至公司厂区,2015年12月1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公司颁发了瑶渠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喇嘛河勘察区岩盐普查项目进行注销。
发行人已于报告期之前取得两项采矿权相关的探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系上述矿区的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相应矿区的采矿权。
发行人已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和2017年9月11日取得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和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上述两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2026年5月3日和2027年9月3日,均在有效期内。
针对发行人上述采矿权获取及盐矿开采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了守法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和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有效期限分别至2027年9月和2026年5月。经核实,公司上述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评估30年),定价公允,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公司在取得探矿权之日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未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开采过程合法合规,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陕西省自然资源的处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证明显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和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有效期限分别至2027年9月和2026年5月。经核实,公司上述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评估30年),定价公允。公司在取得探矿权之日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未在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开采过程合法合规,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罚。
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盐矿守法证明显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和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有效期限分别至2026年5月和2027年9月。经核实,公司上述采矿权系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已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评估30年),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未有欠缴或漏缴的情形,未在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开采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因盐矿开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盐矿开采受到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和风险,亦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和神木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盐矿开采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盐矿开采受到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和神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和可能。
综上,虽然发行人于报告期初存在短期未取得采矿权证即开采的情形,但鉴于采矿权办理程序周期较长,发行人已于2009年即开始办理盐资源相关程序,并于报告期之前取得对应探矿权,依法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守法证明,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5)采矿权到期后安排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发行人持有的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神木市锦界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6076110142524)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神木市瑶渠石盐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7096110145075),有效期限分别至2026年5月3日和2027年9月3日,均未到达有效期。发行人将按照上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等规定的要求,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以继续满足合规开采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将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来采矿权到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排污权
(1)关于排污权获取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及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陕西省范围内试行,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应参加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国家建立和实行排污权交易及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的相关规定,排污权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②排污权交易及有偿使用的定价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的规定,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排污权有偿使用需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需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20号),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为: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范围为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收费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收费标准为,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54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900元/吨·年、氨氮2,000元/吨·年收取。排污权交易基础价格为:陕西省排污权交易基础价格仍按现在试行的标准执行,即二氧化硫6,000元/吨、氮氧化物6,000元/吨、化学需氧量12,000元/吨、氨氮12,000元/吨,有效期均为5年。
(2)发行人获取排污权的情况
①排污权指标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需通过陕西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发行人子公司锦源化工需通过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函》(陕环函〔2015〕461号),发行人已经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交易取得1,328.50吨/年二氧化硫、74.85吨/年化学需氧量污染物的排放权指标。
根据《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关于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权指标的函》(榆环储〔2014〕8号),发行人子公司锦源化工已通过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取得135.61吨/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根据《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函》(榆政环函〔2018〕141号),发行人子公司锦源化工已于环境权交易平台取得512吨/年的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北元化工已按照批复的排污权指标,于陕西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锦源化工已按照批复的排污权指标,于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中心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
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应以有偿使用的方式,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取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权。北元化工及北元水泥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的方式获得氮氧化物的排污权使用权。
2017年7月28日,陕西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向北元化工出具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陕环费字[2017]19号),对北元化工排放氮氧化物应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进行了核算。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向北元化工出具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陕环费字[2018]19号),对北元化工排放氮氧化物应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进行了核算。
2019年1月21日,神木市环境监察大队向北元水泥出具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2019]第24号),对北元水泥排放氮氧化物应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进行了核算。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北元化工和北元水泥已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缴纳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③排污许可证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排污权应当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注:北元化工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取得新证;锦源化工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取得新证
④排污权交易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定价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20号),排污权取得的对价为货币,排污权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进行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的政府基准价确定。
2020年5月2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北元化工污染物排放证明显示,2015年5月26日,公司建设的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所需的1,328.5吨/年二氧化硫、74.85吨/年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权指标已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交易取得,所需氮氧化物排污权通过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经核实,北元化工已足额支付上述排污权的对价,排污权的获取程序及定价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2020年5月21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证明显示,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已通过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取得,锦源化工已足额支付上述排污权的费用,排污权的获取程序及定价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综上,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获取排污权的相关程序,排污权的获取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定价公允。
(3)发行人排污权对应的排污数量及生产规模所需数量情况
①发行人所取得排污权对应排污数量情况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函》(陕环函〔2015〕461号),发行人已经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交易取得1,328.50吨/年二氧化硫、74.85吨/年化学需氧量污染物的排放权指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等相关规定,北元化工和北元水泥以有偿使用的方式,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2,722.192吨/年(1,340.192吨/年、1,382吨/年合计)的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权。
根据《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关于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权指标的函》(榆环储〔2014〕8号),发行人子公司锦源化工已通过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取得135.61吨/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根据《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函》(榆政环函〔2018〕141号),发行人子公司锦源化工已于环境权交易平台取得512吨/年的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
②发行人排污权对应的排污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规模需要,排污过程中不存在超量排污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51.29吨、66.49吨和62.56吨,发行人已取得的74.85吨/年的化学需氧量污染物的排放权指标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450.14吨、508.30和299.59吨,发行人已取得的1,464.11吨/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指标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786.90吨、1,458.19吨和1,244.38吨,发行人已取得的3,234.192吨/年的氮氧化物排放权指标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综上,发行人排污权对应的排污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规模需要,不存在超量排污的情形。
(4)发行人排污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均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排污,排污权对应的排污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规模需要,不存在超量排污的情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北元化工污染物排放证明显示,2015年5月26日,公司建设的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所需的1,328.5吨/年二氧化硫、74.85吨/年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权指标已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交易取得,所需氮氧化物排污权通过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经核实,北元化工已足额支付上述排污权的对价,排污权的获取程序及定价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经陕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调取数据查看,北元化工涉及监控点10个(2个涉水监控点,8个涉气监控点),自动监测数据均未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2016年1月1日至今排污过程合法合规,未有超总量排污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对北元化工因超总量排污进行行政处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环境保护证明显示,锦源化工排污权的获取程序及定价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锦源化工自2016年1月1日至今,排污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违规行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未曾也不会就上述期间的行为对锦源化工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锦源化工和北元水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锦源化工和北元水泥均未发生过污染事故、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排污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过相关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5)排污权到期后安排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由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根据上述《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函》(陕环函〔2015〕461号)和《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关于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权指标的函》(榆环储〔2014〕8号),发行人于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上述排污权指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规定,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至2022年,尚未到达有效期限。根据《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硅钙技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函》(榆政环函〔2018〕141号),发行人于2018年即2017年1月1日后交易获得上述排污权指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规定,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尚未到达有效期限。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于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并由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后,按照核定量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授权他人或被他人授权的特许经营权。
(四)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情况
发行人已取得了产品生产的全部业务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第3项为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向发行人续发新证,第6项为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向发行人续发新证,第7项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向发行人续发新证,第9项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向锦源化工续发新证
1、发行人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方面的相关资质证书情况
发行人已取得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方面的资质证书,发行人不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涉及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证书事宜。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相关事项的安全生产及规范运作进行了有效管理。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了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方面的相关资质证书,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2、已取得资质、许可、认证被取消的风险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已取得资质、许可、认证的相关法规及资质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各项资质证书的取得合法、有效,发行人具备取得上述资质的条件,不存在被有关颁证部门取消的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各项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下转C15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