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7版)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相对稳定,分别为201,342.78万元、202,669.83万元和144,394.62万元。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2018年度减少58,275.21万元,降幅为28.75%,主要原因为2019年发行人减少直接签发应付票据,将收到的票据直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导致2019年票据到期托收收到的现金较2018年减少了197,947.87万元,应付票据到期解付支付的现金较2018年减少164,642.76亿元。
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营业收入,主要是因为公司将部分销售商品收取的票据部分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款项,该种情形收到的票据不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款项的票据也不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019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2018年减少183,046.67万元,降幅为20.02%,主要原因为2019年发行人减少直接签发应付票据,将收到的票据直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导致2019年票据到期托收收到的现金较2018年减少了197,947.87万元。
②收到的税收返还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到的税收返还金额分别为2,382.02万元、2,625.43万元和2,827.13万元。发行人收到的税费返还为北元水泥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及水泥熟料享受即征即退70%增值税。
③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595,221.32万元、608,051.11万元和662,649.63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合计金额分别为: 510,879.07万元、547,095.44万元和438,760.3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5.83%、89.98%和66.21%。各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合计金额在营业成本中占比差异较大,主要为与供应商采取票据结算等因素导致。
2019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2018减少117,886.70万元,降幅为24.03%,主要原因为2019年发行人减少直接签发应付票据,将收到的票据直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应付票据到期解付支付的现金较2018年减少164,642.76亿元。
④支付各项税费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支付各项税费分别为93,706.63万元、106,149.30万元和89,085.63万元。
⑤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13,790.26万元、8,559.30万元和8,062.73万元。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62,694.06万元、69,651.16万元和69,983.57万元。
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折旧、财务费用、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现金流状况良好。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48,401.46万元、-9,470.84万元和-10,038.48万元。
单位:万元
2017年度,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126.05万元。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收回理财产品本金23,000.00万元,收回委托贷款本金150,000.00万元,取得委托贷款利息2,819.91万元。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为建设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升级改造项目等支出的5,546.38万元。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本金22,000.00万元。
2018年度,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为赎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30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26.01万元。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收回理财产品本金5,000.00万元。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为建设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升级改造项目等支出的14,796.84万元。
2019年度,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为赎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20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为持有信托保障基金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4.75万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为处置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402.10万元。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为募投项目土地出让金7,033.87万元及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支出的3,611.46万元。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336,466.77万元、-188,574.02万元和-117,037.2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股东增资、收到融资租赁款和关联方借款,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支付银行利息、支付融资租赁款、支付关联方借款及股利分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度,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收到员工持股增资款3,283.20万元。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为收到长期借款139,500.00万元和短期借款70,000.00万元。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为归还长期借款138,290.00万元和短期借款5,000.00万元。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为支付股利17,896.39万元和偿付利息15,175.08万元。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支付融资租赁款372,888.51万元。
2018年度,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取得长期借款80,000.00万元和短期借款29,171.60万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偿还长期借款147,710.00万元、短期借款89,171.60万元;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为分配股利48,748.00万元,偿付利息12,116.02万元。
2019年度,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员工持股平台补充缴纳的增资款1,360.80万元;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取得长期借款5,000.00万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偿还借款51,282.74万元;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为分配现金股利65,002.00万元、偿付利息7,113.26万元。
(六)股利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①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1日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一般规定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②2017年6月21日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一般规定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③2017年11月29日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2)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2月6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分配红利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股份3,250,000,000股为准,2017年度每股按照0.15元(含税)进行现金分红。
2019年4月1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股份3,250,000,000股为基准,2018年度每股按照0.20元(含税)进行现金分红。
2020年5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股份3,250,000,000股为基准,2019年度每股按照0.15元(含税)进行现金分红。
(3)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5)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9年6月2日召开的本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共同享有。
(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经希格玛审计。
2、陕西北元集团锦源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经希格玛审计。
2019年锦源化工亏损的原因为2019年电石销售均价较2018年有所下降。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
2019年6月2日,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6,111.1112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相关业务及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拟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支付款项。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实际募集资金若超过募集资金项目需求,则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主要从事聚氯乙烯、烧碱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营产品包括聚氯乙烯和烧碱等。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全部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丰富公司的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拓展下游产业链,充分发挥公司的资源、科研技术、环保和产能等多方面的优势,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四、项目立项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分析
(一)12万吨/年甘氨酸项目
甘氨酸主要应用于农药领域,在食品、医药、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也都具有广泛的应用。伴随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播种面积的不断扩大,草甘膦需求量和价格呈现上行趋势,并进而带动甘氨酸行业发展。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数据,中国甘氨酸行业的市场规模已由2012年的26.36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34.75亿元,市场规模保持稳定增长。
图:2012-2017年国内甘氨酸产量变化情况
单位:万吨
资料来源: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与此同时,2013年起,随着环保要求的升级和提高,甘氨酸项目开工率有所下降,目前甘氨酸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已经基本消除,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数据,2015-2017年中国甘氨酸产量分别为33.61万吨、33.86万吨和35.58万吨,行业供给端稳定。2015年至2017年,国内甘氨酸市场平均价格分别为0.992万元/吨、1.003万元/吨和1.013万元/吨,市场行情及前景良好。
公司本次12万吨/年甘氨酸生产项目拟采用全行业领先的氯乙酸氨解法技术,相较行业传统工艺具有收率较高、原料耗用量较低、废水排放量较低等特征,产品进入市场后能够满足环保政策要求的同时具有相对明显的成本优势,对目前市场中的非环保类且成本较高的甘氨酸产品形成有效替代,快速占据市场份额,从而保障公司产品的市场开拓与竞争能力。
(二)10万吨/年CPE及2万吨/年CPVC项目
CPE是当前世界上的一种新型高性能合成高分子弹性体,可以很好改性聚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的多款应用性能,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电缆及矿业和电子等行业。多种型号的橡胶型CPE,应用于高压耐油胶管、矿用阻燃输送带和磁性橡胶等,使CPE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宽;高氯化CPE用于生产耐腐蚀涂料,逐步替代了氯磺化聚乙烯(CSM)涂料,市场前景十分广阔。随着塑料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橡胶电缆领域CPE制品的发展,我国对CPE的需求将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18年国内CPE消费量约为110万吨/年,预计到2021年国内CPE产量仅为54.16万吨,产业供给能力尚存在较大缺口。
图:2017-2021年国内CPE产量及预测情况
单位:万吨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CPVC是近几年来应用领域发展较快的新型塑料材料,具有卓越的耐高温、抗腐蚀和阻燃性,被广泛应用于制造各种管材、板材、型材、片材、注塑件、泡沫材料、防腐材料等产品。但在国内庞大的塑料市场中,CPVC塑料尚属于新兴材料,其利润空间和市场空间均较大,本项目的建设对于推动国内塑料材料行业的发展,以及对于增强企业利润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北京中研纵横经济信息中心数据,2018年国内CPVC产能约为7万吨,而需求预计至2020年将达到15万吨,供需缺口较大。预计伴随国内CPVC的成型加工、接枝改性复合等技术和市场开发的进展,以及产品性能价格比的提高,CPVC在化工生产和民用的需求量将持续增长,性能优异的CPVC产品具备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公司在CPE和CPVC销售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渠道。目前,CPE和CPVC已被广泛用于各类PVC树脂及塑料等的加工过程。公司作为氯碱化工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PVC等产品的销售渠道与客户资源。公司能够依托现有产品销售渠道及相关客户方面的优势,有效实现CPE及CPVC新产品的协同销售,从而有效保障项目产品的市场份额。
(三)100万吨/年中颗粒真空制盐项目
盐产业与下游相关产业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形成多种形式上下游一体化的产业链结构是产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氯碱行业电耗高,氯加工产品链丰富,对电力、卤水、电石、石化原料等依赖性较强。因此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形成合理的产业链,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竞争力。榆林地区拥有丰富的原盐资源,采盐-发电(煤)-碱-PVC的联合模式将显示出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公司所处榆林地区具有丰富的盐矿资源,生产系列盐产品具有成本优势;同时,公司本次项目产品主要拟向内蒙、宁夏等周边地区的基础化工企业销售,相较上述地区目前已有的盐供应企业(主要来自新疆地区)具有运距优势,从而形成相对价格优势,有效保障公司投资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顺利销售。
(四)3万吨/年ADC发泡剂及配套水合肼项目
精细化工作为化学工业中最具活力的新兴领域之一,其产品更新升级快,对研发水平、工艺技术要求相对较高,是许多合成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已成为调整化学工业结构、提升化学工业产业能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精细化工的发展,将精细化工尤其是新领域精细化工作为化学工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ADC发泡剂作为主要的精细化工产品之一,应用广泛,覆盖领域广,行业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小,将成为精细化工领域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精细化工产品品种多、更新快,需要不断根据下游产品的变化及时更新或改进,以便满足下游产品新开发带来的新用途,由此需要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升级能力和技术储备,持续优化工艺、降低成本。本次项目采用行业内先进的酮连氮法工进行ADC发泡剂生产,具有技术及环保优势,能够满足行业的工艺技术发展需要。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依托在化工行业积累的经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经验和资源,结合已有产品生产及销售体系,制定完善的市场跟踪与客户开发计划,加强新增产品的营销力度,积极进行市场拓展,以保证产品的市场地位与发展前景。
(五)智能工厂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近年来,国际各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推进制造业复兴。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热潮下,国内外众多优秀制造企业都开展了智能工厂建设实践。当前,我国制造企业面临着迫切的转型压力。一方面,劳动力成本快速提升、产能过剩、竞争激烈、客户个性化需求日益增长等因素,迫使制造企业从低成本竞争策略转向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在工厂层面,制造企业面临着缺乏专业生产人员的压力,需要推进智能工厂建设,实现减员增效。
另一方面,物联网、增材制造、预测性维护、机器视觉等新兴技术迅速兴起,为制造企业推进智能工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使各行业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开始智能工厂的建设工作,智能工厂建设逐渐成为制造行业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
(六)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指导精神,国家积极鼓励科研机构及产业骨干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破除制约制造业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及可靠性,尽快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
上述政策推动下,在企业的关键业务或者核心技术方面加大研发力度以提高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加快科技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搭建制造业的创新体系,已逐渐成为传统制造业向新兴产业改革转型的发展趋势。
发行人深耕氯碱化工行业,已积累了相对成熟的产品生产及研发经验,具有较为良好的科研创新基础,将进一步顺应化工制造业发展先进生产技术的行业方向,加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及工艺的研发力度,积极实行低碳化、循环化和环保化等生产措施,构建高效、环保、循环的先进科学生产制造体系。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2、石油价格下降以及乙烯来源多样化导致的市场竞争风险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4、下游需求波动的风险
聚氯乙烯是国内五大通用树脂中产量最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包装材料、人造革、塑料制品等软制品和异型材、管材、板材等硬制品。聚氯乙烯树脂在生产和使用方面相较于传统建筑材料更为节能,是国家重点推荐使用的化学建材。我国聚氯乙烯主要用于与房地产相关的管材、型材的生产;PVC的下游需求与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度较大。若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政策或者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波动,将对PVC的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
烧碱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应用于氧化铝生产;此外,化工方面,烧碱主要用于生产有机及无机化工产品,以及在无机盐、染料、涂料、化学助剂、橡胶、精细化工、合成纤维、塑料、添加剂、化工环保等领域具有广泛用途;轻工行业中,烧碱主要用于生产纤维素浆,也用于生产肥皂、合成洗涤剂、合成脂肪酸及精炼动植物油脂等。目前国内烧碱的下游消费分布中,氧化铝是需求最大的行业领域,若下游氧化铝企业由于政策或市场需求等因素导致产量发生波动,将对烧碱的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
5、产业政策的风险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二)经营风险
1、安全生产的风险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2、环保风险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三)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虽然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具备人才、技术、市场的充分准备,但由于市场需求不可预测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募投项目盈利能力和产能不达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生产项目所处化工行业的经营情况与盈利能力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及上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影响相对较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政策变动或行业整体波动,项目可能面临产能不达预期的情形,并对发行人上述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存在产能不达预期与盈利能力受政策变动及行业景气度波动影响的风险。
2、募投项目安全生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12万吨/年甘氨酸项目原辅料及产品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氯、液氨、甲醇及盐酸等。其中,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液氯为剧毒化学品;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液氯、液氨、甲醇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盐酸属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上述危险化学品在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炸及毒性等特征,虽然发行人已采取完善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但项目仍存在安全生产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9.15%、28.18%和22.8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上升,净资产收益率将被摊薄。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将使公司利润增长率低于净资产增长率,从而使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出现下降。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93%、36.92%和34.36%,公司综合毛利率存在小幅波动,主要受原材料采购成本以及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如果今后行业上下游出现较大的波动,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进一步对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7年4月27日,神木县发展改革局出具《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相关政策的函》(神发改函[2017]50号),确认北元化工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2年10月24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陕西省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企业确认函》(陕发改产业确认函[2012]021号),北元水泥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神木县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减免备案通知书》(神国税备字〔2015〕037号),自2015年7月1起,北元水泥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及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优惠政策。
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的金额以及占发行人当期利润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经销商管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PVC产品主要采用经销模式;烧碱以直销模式为主,经销模式为辅。报告期各期,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分别为640,978.80万元、665,586.95万元和737,399.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8.22%、70.35%和74.36%。虽然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经销商是独立于公司的经济实体,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由其自主决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可能存在经销商管控不力从而影响公司产品品牌形象的风险。
(六)股市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市场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投资者本身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本公司股票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可能因股价波动带来相应的投资风险。
(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情形,主要包括:1、报告期内未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报告期内存在未足额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当地主管机构已就上述不规范事项出具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事项给发行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发行人依旧存在因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可能造成的补缴风险。
(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对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疫情将对包括湖北省在内的部分省市和部分行业的企业经营以及整体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影响。虽然公司所处榆林市及其周边地区疫情程度相对较轻,且公司根据疫情情况及时严格落实了相关防疫保护措施,并积极组织采购、生产和销售,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是由于疫情防控效果、疫情持续时间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司原材料供应、下游需求、产品运输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有所下滑,营业收入为200,362.27万元,较去年同期降低28,414.09万元;净利润为29,671.00万元,较去年同期降低12,617.94万元。
二、重要合同
(一)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二)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三)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及授信协议如下:
(四)其他合同
截至2020年4月30日,除上述合同外,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五)保荐与承销协议
2019年6月,公司与华泰联合签订了《保荐协议》和《A股主承销协议书》,聘请华泰联合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5项尚未了结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其中,3项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原告,1项为发行人作为反诉原告,1项发行人作为被告但原告已撤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诉锦河商砼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北元集团有限向锦河商砼提供水泥总计23,557.43吨,并将水泥全部运送至锦河商砼指定地点。双方确认截至2013年3月25日,锦河商砼欠北元集团有限水泥款总计5,294,760.24元,后锦河商砼支付水泥款50,000.00元,但对剩余水泥款5,244,760.24元拒绝支付。
2013年5月20日,北元集团有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锦河商砼支付水泥款5,244,760.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3年9月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北元集团有限诉请锦河商砼偿还欠款5,244,760.2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判决锦河商砼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元集团有限一次性付清下欠水泥款5,244,760.2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510.00元。
2013年12月2日,北元集团有限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锦河商砼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锦河商砼下欠水泥款5,244,760.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510.00元。
2017年,锦河商砼与北元水泥签订协议,约定锦河商砼将其机动车两辆抵顶给北元水泥1,锦河商砼同意从其所欠水泥货款中予以抵顶。该两辆机动车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由于水泥的实际供应方为北元水泥,但以北元集团有限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北元水泥为锦河商砼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对象。
2019年6月24日,锦河商砼与北元水泥签订协议,约定锦河商砼将其机动车五辆抵顶给北元水泥,锦河商砼同意从其所欠水泥货款中予以抵顶。该五辆机动车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25日,锦河商砼与北元水泥签订协议,约定锦河商砼将其机动车三辆抵顶给北元水泥,锦河商砼同意从其所欠的水泥货款中予以抵顶。该三辆机动车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锦河商砼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已偿还水泥款2,420,000.00元,剩余2,824,760.24元仍在执行过程中。
2、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将上述未收回余额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反映,并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上述款项后续能收回,则在收回款项的同时冲回坏账准备;若上述款项最终无法收回,由于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诉讼是发行人主张自身正当权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且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不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锦源化工诉众大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3年10月,锦源化工与众大新能源签订《电石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锦源化工向众大新能源供应电石。2014年5月31日,经双方结算,众大新能源欠锦源化工电石货款为4,135,971.20元。
2015年6月25日,锦源化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众大新能源支付电石款3,009,186.6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年8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50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众大新能源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锦源化工要求众大新能源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众大新能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锦源化工货款3,009,186.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4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作出后,锦源化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由于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5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众大新能源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众大新能源下欠电石货款3,009,186.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440.00元。
2016年10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榆执字第298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众大新能源名下在榆林市麻黄梁工业园区的土地4宗,分别为:(1)面积为58,398.18平方米(合计87.55亩)的榆市国用(2012)第39605号土地;(2)面积为34,650.65平方米(合计51.95亩)的榆市国用(2012)第39606号土地;(3)面积为27,256.11平方米(合计40.86亩)的榆市国用(2013)第46699号土地;(4)面积为29,223.06平方米(合计43.81亩)的榆市国用(2013)第46700号土地。查封期限自该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根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执1038号之一《执行转破产移送决定书》及(2019)陕0802破1号《通知书》,由于众大新能源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众大新能源其他债权人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众大新能源破产重整一案,并通知锦源化工申报债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众大新能源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对发行人的影响
锦源化工将上述未收回余额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反映,并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上述款项后续能收回,则在收回款项的同时冲回坏账准备;若上述款项最终无法收回,由于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锦源化工及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诉讼是发行人子公司主张自身正当权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不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营口凯悦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与营口凯悦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及设备改造协议,约定营口凯悦向发行人供应滤袋6,428条,并对相关设备进行安装改造。发行人相关设备在安装该批滤袋后出现冒烟现象,停炉检测后发现其中多条滤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发行人委托东北大学滤料检测中心及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对营口凯悦提供的滤袋及相关运行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
2017年11月22日,营口凯悦委托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向发行人出具律师函,要求发行人支付《材料采购合同》总价款60%的款项1,681,564.80元。发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委托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向营口凯悦出具律师函,要求其接到律师函七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设备进行更换直至正常,并就该不合格产品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否则发行人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8年1月22日,营口凯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元化工给付货款2,802,608.00元及欠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2018年2月8日,发行人以营口凯悦供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拒绝进行更换或退货导致发行人巨大的损失为由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营口凯悦承担安装费、购置费、检测费、场地占用费、破损滤袋导致的停工损失合计830,520.00元,同时请求法院酌情判令营口凯悦赔偿发行人更换全部滤袋预计需停工15天造成的损失。
2018年6月6日,由神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中电数证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发行人安装营口凯悦提供滤袋后的设备相关排放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
2020年4月13日,由神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滤袋局部大面积破损为安装或拆卸外力破坏造成,底部不规则破损为滤袋安装问题或滤袋与滤笼尺寸不匹配造成;滤袋中部不规则破损为滤笼未安装到位造成。
发行人已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请求神木市人民法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营口凯悦安装于热电分公司的相关锅炉净烟侧烟尘排放浓度是否达到设备改造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对营口凯悦提供的滤袋长度、厚度、断裂强度、透气度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进行抽样鉴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鉴定结果尚未出具。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2、对发行人的影响
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需偿付的金额包括2,802,608.00元合同价款及欠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相关鉴定费用。上述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净利润的比例较小,若发行人败诉,相关赔付金额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合同约定有利于发行人,根据目前案件进展,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该未决诉讼导致发行人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低,故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
本诉讼是发行人与其他方因货物材料质量引起的合同纠纷,金额较小,发行人已提起反诉,本诉讼不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北元水泥诉金源建设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金源建设一直在北元水泥处购买水泥。截至2014年8月5日,金源建设共拖欠北元水泥水泥款2,537,768.35元。
2014年9月9日,北元水泥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源建设偿还水泥欠款2,537,768.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5年3月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3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源建设在北元水泥处购买水泥的事实客观存在,金源建设对货款进行结算后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判决金源建设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元水泥支付水泥款2,537,768.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源建设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632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金源建设支付北元水泥水泥款2,473,438.37元,并由北元水泥承担上诉费用。
2015年9月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金源建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2日,北元水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金源建设支付所欠水泥款2,537,768.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100.00元、执行费28,040.00元。
2016年8月3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02执1420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金源建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执行,待北元水泥找到金源建设法定代表人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北元水泥已收到金源建设支付的47.35万元水泥欠款。
2、对发行人的影响
北元水泥将上述未收回余额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反映,并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上述款项后续能收回,则在收回款项的同时冲回坏账准备;若上述款项最终无法收回,由于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北元水泥及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诉讼是发行人子公司主张自身正当权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并且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不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3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91执保13号《执行裁定书》。根据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冻结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发行人1,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
2020年1月23日,发行人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由于发行人与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故申请复议,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淄矿公司承担由于申请错误对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0年2月14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
2020年4月10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9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撤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实际未对发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发行人拟请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2、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山东淄矿铁路运输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撤诉,且实际未对发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故该项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本诉讼法院已同意撤诉,不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或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影响其任职资格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查阅时间
本公司招股期间,投资者可在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查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
(一)发行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
查阅时间:承销期内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联 系 人:刘建国
电 话:0912-849328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查阅时间:承销期内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联 系 人:汪晓东、孙琪
电 话:010-56839300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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