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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115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减少,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自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振国、李喜燕、李春安(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3年8月12日至今,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累计减少12.1079%。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增持导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比例累计减少3.5316%,因上市公司历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激励授予及回购、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比例累计被动减少8.5763%。现将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李振国基本情况

  

  2、李喜燕基本情况

  

  3、李春安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3年8月12日至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增持,以及因上市公司历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激励授予及回购、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导致其持股比例累计减少12.1079%。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的尾数差额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注:上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的尾数差额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期间,李振国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902,873股,累计增持比例0.7247%。本次增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2.2445%增加至42.969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8月1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5年1月14日,公司因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272,300股,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38,524,000股增加至547,796,30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2.9692%被动稀释至42.2419%,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7273%,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1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李春安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99%,本次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2.2419%下降至37.81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2日、2015年5月23日、2015年5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5号)批准,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128,104,575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于2015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43,388,900股增加至1,771,493,47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7.8120%被动稀释至35.0777%,持股比例被动减少2.7344%,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6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15年7月6日,李振国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36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336%,本次增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5.0777%增加至35.211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15年7月22日,李喜燕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06%,本次增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5.2113%增加至35.211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15年12月17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14,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71,493,475股减少至1,771,379,47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5.2118%被动增加至35.2141%,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023%,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16年3月28日,公司因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960,000股,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71,379,475股增加至1,774,339,47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5.2141%被动稀释至35.1554%,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0587%。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3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9、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5号)批准,公司向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209,859,154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6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74,339,475股增加至1,984,198,62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5.1554%被动稀释至31.4371%,持股比例被动减少3.7182%,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9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0、2016年12月14日,公司因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577,400股,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84,198,629股增加至1,996,776,029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4371%被动稀释至31.2391%,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1980%,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1、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2月25日回购注销了公司首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140,000股、745,200股、1,901,18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96,776,029股减少至1,993,989,64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2391%被动增加至31.2828%,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437%。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2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隆基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隆基转债自2018年5月8日起进入转股期,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隆基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63,986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由1,993,989,649股增加至1,994,053,63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2828%被动稀释至31.2818%,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0010%。

  13、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李振国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99,080股,占公司2018年5月28日总股本的0.039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2818%增加至31.3211%(未考虑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隆基转债转股的情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8年6月7日、2018年9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4、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9月30日,隆基转债累计转股数量4,912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由2,791,675,089股增加至2,791,680,00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211%被动稀释至31.3211%,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0001%。

  15、2018年11月19日,公司回购注销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897,162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791,680,001股减少至2,790,782,83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211%被动增加至31.3312%,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101%(未考虑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隆基转债转股的情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8年11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6、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隆基转债累计转股数量20,696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由2,790,782,839股增加至2,790,803,53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312%被动稀释至31.3309%,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0002%。

  17、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2号)核准,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本为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实际配售数量833,419,462股。截至2019年4月19日,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790,803,535股增加至3,624,222,997股,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李春安先生分别因配股新增持股数量125,653,631股、44,807,951股、91,853,81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309%增加至31.3640%。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8、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隆基转债累计转股数量189,169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由3,624,222,997股增加至3,624,412,16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640%被动稀释至31.3623%,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0016%。

  19、2019年7月19日,公司回购注销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76,254股,回购完成后总股本由3,624,412,166股减少至3,623,835,91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623%增加至31.3673%,合计持股比例增加0.0050%。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未考虑2019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隆基转债转股情形)。

  20、因触发提前赎回条款,隆基转债自2019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隆基转债累计转股数量148,678,748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由3,623,835,912股增加至3,772,514,6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3673%被动稀释至30.1311%,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2362%。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9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1、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9月18日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份497,903股和189,406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772,514,660股减少为3,771,827,35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0.1311%增加至30.1366%,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0055%。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3日、2020年9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116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丽江(三期)年产10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本合同类型为投资协议,拟由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全资子公司华坪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坪隆基”或“乙方项目公司”)投资约25亿元(含流动资金)。

  ● 项目建设进度:具体实施进度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进度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高效单晶硅棒产能,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不断提高市场规模和竞争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召开董事会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测算并及时披露。

  ● 风险提示:

  1、项目实施前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鉴于上述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投资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2018年4月3日与丽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丽江年产5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丽江年产6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7月27日、2018年4月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两期项目均已全部投产。在此基础上,根据战略发展需求,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与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单晶硅棒三期项目(年产10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投资协议》,就公司在丽江新增投资建设年产10GW单晶硅棒项目(三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本次签署的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丽江市人民政府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云南省作为我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我国沿边开放的前沿,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核心建设区,太阳能资源丰富、水力发电量富足,工业硅产量居国内前列,具备发展高效单晶光伏全产业链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丽江(三期)年产10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

  2、项目投资内容:乙方全资子公司华坪隆基为本项目的投资和运营主体,承担满足年产10GW单晶硅棒产能所需的生产性设备设施的购置和安装、流动资金等。

  3、投资概算:华坪隆基总投资预计约25亿元(含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4、建设周期:具体实施进度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进度为准。

  5、项目建设地点:丽江市华坪县华坪工业园区。

  (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项目公司租赁甲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设施,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满后,由乙方项目公司选择回购或续签租赁协议继续经营;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建设年产10GW单晶硅棒产能;甲方为本项提供适当的支持政策。

  (三)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交付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2、如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基础设施租赁协议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进度实施生产设备安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项目公司以约定价格收购项目基础设施。

  3、若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对此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处理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符合公司未来产能规划的战略需要,该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高效单晶硅棒产能,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不断提高市场规模和竞争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召开董事会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测算并及时披露。以上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本次签约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上述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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