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谭光华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宇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娟娟 黄蓉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3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即2020年 4月29 日至 2020 年9月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4月29日至 2020 年9月4日),除下列7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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