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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下转D39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在《证券日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70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7月8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22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投票截止日前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投票截止日前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代码:502010,场内简称“证券分级”,包括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1,场内简称“证券A”)、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2,场内简称“证券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转0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B类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证券公司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9月21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2020年9月22日开市复牌,同时,自2020年9月21日起暂停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场内分拆业务。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自2020年10月29日(计票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开市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2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

  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证券公司份额”,基金代码:502010,场内简称“证券分级”,包括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1,场内简称“证券A”)、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12,场内简称“证券B”)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各类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仅有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额可上市交易;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此外,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在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恢复上市交易。

  (五)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变更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其转换前场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期的计算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特点及监管部门有关最新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八)根据转型后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

  1、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修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修改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相关表述,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九)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十)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十一)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交易、赎回、转换转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将暂停,具体恢复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场内分拆业务继续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或赎回、转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将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赎回、日常转换方式等。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日终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份额折算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转换比例=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6位,小数点第6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转换后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转换完成后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其中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前,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按照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或者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合并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场内卖出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或者按照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由于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转型选择期间,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按其基金份额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因此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

  5、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恢复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及《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

  (五)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照表请详见附件四。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B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

  附件二: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证件号码:)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元:指人民币元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6.易方达证券公司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7.易方达证券公司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48.易方达证券公司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49.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5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行为

  6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证券公司基础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70.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71.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72.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1.0000 元

  73.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

  74.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起实施,并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类份额”),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B类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且与本基金相同托管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章节全部内容无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修改为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删除“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全部内容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根据2015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0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8日正式生效。

  2020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XX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年X月X日起,原《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修改为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修改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下转D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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