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67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调解结案、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涉及贷款本金40,60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062.98万元,仲裁费125.12万元及后续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仲裁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 风险提示:调解、裁定的还款期限已至,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公司无法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抵押、质押的资产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由于流动性紧张,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的贷款本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已全部逾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晋江分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中院受理该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49号)。
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了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闽05民初1151号,经泉州中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建行晋江分行达成了债务调解。债务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9月18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77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693.81万元(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以及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原告有权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址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878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晋国用(2011)第0073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20150181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8)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951号]在最高限额7,3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有权对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址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下村村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晋国用(2014)第017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9)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56981号]在最高限额3,229.18万元范着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26,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林天福、林锦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天福、林锦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本案诉讼费136.53万元,减半收取68.27万元,由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共同承担。
截至目前,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但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建行晋江分行履行还款义务。
(2)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案
由于流动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的贷款本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已全部逾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泉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出具的《裁决书》(【2020】泉仲晋字587号),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5,199.17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计结息方式计算为准)。(2)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如未在裁决确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申请人有权对位于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山紫阳555号4、5、6号车间及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抵押物予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林天福、林锦治对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6.85万元由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连带承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65号)。
截至目前,上述《裁决书》裁定的还款期限已至,但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仲裁案件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1,062.98万元,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仲裁费125.12万元也将按规定计提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仲裁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调解、裁定的还款期限已至,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公司无法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抵押、质押的资产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68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41,6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20%,已全部被冻结及轮候冻结。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921-01号)以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7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所持有的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情况
1、由于流动资金紧张,贵人鸟集团及其关联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贵人鸟集团及其关联方已经发生债务违约。控股股东近期司法冻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7号、临2019-026号、临2020-058号)。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贵人鸟集团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债务风险,减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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