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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3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35版)

  (上接D33版)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9月23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0,000万元的部分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9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9月23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22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223手可转债。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⑥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⑦修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318】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做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做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做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做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做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5)对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的事项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做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⑥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⑦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公司董事会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8)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9)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10)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份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4)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做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3)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4)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五)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80,0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80,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24,0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2、承销期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期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30日。

  (六)发行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保荐承销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承销团成员(副主承销商)

  

  (四)承销团成员(分销商)

  

  (五)律师事务所

  

  (六)审计机构

  

  (七)资信评级机构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九)登记机构

  

  (十)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17,524,444股股份,其中42,220,869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9.41%,占公司总股本的6.45%。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17,524,444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3.2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方集团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东方集团是一家投资型管理公司,自身从事部分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主要通过其下属的东方电缆、东方置业、艾克思威、东方运动等子公司从事电线电缆生产、销售,贸易等业务。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33.26%的股份,夏崇耀持有东方集团40.00%的股权,是东方集团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袁黎雨直接持有公司8.16%的股份。夏崇耀、袁黎雨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夏崇耀的基本情况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袁黎雨,女,1960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多次获“宁波市北仑区福利生产优秀厂长(经理)”称号,历任江南塑料厂科长、明珠彩印厂副厂长、东方有限董事长、宁波东方导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宁波市北仑区社会福利企业协会理事。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见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

  (三)持有发行人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东方集团将持有的217,524,444股公司股份中的42,220,869股进行了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9.41%,占公司总股本的6.45%。除上述质押情况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其他质押情况。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本章引用的2017-2019年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天健审计的财务报告。2020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注:2018年公司将收到所有与政府补助相关全部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列示,2018年对2017年的现金流数据进行了调整,为保持数据的口径一致,2017年现金流数据使用2018年期初数。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一)主要财务指标

  

  注:计算公式及说明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5)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土地使用权除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

  (8)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计提的折旧+计提的摊销

  (9)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

  (二)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公司报告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注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注3: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公司目前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收益以“+”表示、损失以“-”表示):

  单位:万元

  

  四、合并报表的范围及变化情况

  公司所控制的全部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3、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7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注:将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1,023,100.00元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由“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财政部于2017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执行上述解释对公司期初财务数据无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下转D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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