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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69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8000万元、利息40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执行人”)由于未按期兑付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PPN”)本金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PPN持有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07号),具体裁决结果详见2020年7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45号)。由于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761号)、《执行通知书》((2020)闽02执761号)、《报告财产令》((2020)闽02执76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O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95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处于公司报告财产阶段。前期公司部分财产已被诉前财产保全,但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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