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0-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激励对象张金金因工作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张勇辉因职务变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沈元民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0年7月27日,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麒麟”)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2、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通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公告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激励对象张金金于2020年5月22日被选举为公司监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等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张勇辉职务变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节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二)激励对象因公司原因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或被公司撤职、降职的,或个人申请而调岗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等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沈元民已辞职,根据“《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节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等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张金金、张勇辉、沈元民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880,000股。
(三) 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账户号码:B88230463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份减少90,000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 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 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麒麟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 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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