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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4版)

  (上接C24版)

  (3)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其作出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5)本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实际控制的海联智合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挑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关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份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本企业未采取或未同意相应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木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以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本人/本企业履行股份增持义务;依法赔偿技资者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致使技资者遭受的损失。”

  3、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卢国建、万巍、齐凡、张驰、谭兰兰、刘维明、庞功会以及黄昌福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挑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关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份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未采取或未同意相应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木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依法赔偿技资者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致使技资者遭受的损失。”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实际控制的海联智合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与本人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本人不存在指使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公司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内外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以降低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计划投资于高性能32位系列MCU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压力触控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智慧健康SoC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等项目。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

  (4)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研发投入和积极开拓市场,实现盈利规模和盈利质量的双重提升,从而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相关措施并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控制的海联智合承诺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

  (10)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人/本企业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国建、万巍、齐凡、张驰、谭兰兰、刘维明、丘运良、陈军宁、蔡一茂、庞功会以及黄昌福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控制的海联智合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同意公司就本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控制的海联智合承诺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就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内容做如下承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和必要的修改,确定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修改或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5)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2020-2022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2020-2022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决策及调整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状况和资金供需情况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

  2)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如果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利润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于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投资规划、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够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如本所在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及其控制的海联智合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公司将应得股东分红留置公司,同时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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