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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提供互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57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20年9月23日,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人民币26.98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反担保。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签署互保协议,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20年6月23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2020年9月24日,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同日,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由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担保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在担保限额内的单笔担保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为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截止2020年9月23日,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26.98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余额34.64亿元,互保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773.93亿元,负债总额511.6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19.54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3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0.8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09.96亿元,净利润16.0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7亿元。

  截止2020年6月30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799.00亿元,负债总额519.02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30.2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20.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2.12亿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总收入386.56亿元,净利润5.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75亿元。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9.96%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反担保安排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由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期限为本公司为相关方提供担保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

  五、反担保方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谢嘉桐,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3178房间,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风力发电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90.14亿元,负债总额为41.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29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6.6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56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90.07亿元,负债总额为41.3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41亿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7.8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23亿元。

  截至目前,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累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含本次反担保),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3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提供担保)余额117.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5.71%。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6.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4.64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5.8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76%。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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