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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66号)同意,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075,000.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45,000,000.00元(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47,169,811.32元,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人民币2,169,811.32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726,075,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9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141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电容式触摸屏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一级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变更为二级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惠州宝明科技园变更为赣州宝明科技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增设了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2020年9月11日,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2: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甲方3: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1”、“甲方2”及“甲方3”合称“甲方”;“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及“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5008995,截止2020年09月11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容式触摸屏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唐满云__、  陈默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_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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