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20-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5号)核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8日,R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售1.95股的比例配售,拟配售63,731,935股,配股价格为5.49元/股。
根据配股认购结果,公司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61,686,296股,发行价格为5.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8,657,765.04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6,837,439.9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1,820,325.1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361Z00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0年9月2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金晶磊、沈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山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361Z007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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