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8月6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收到债权人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煤矿机”或“申请人”)的《重整申请通知书》,豫煤矿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豫煤矿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永泰能源重整的管理人。
● 公司重整工作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和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和债委会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本次重整范围为公司本部。公司下属公司有息负债规模较大,但目前电力和煤炭业务经营状况相对稳定,下属公司债务将由债委会牵头进行协议重组。
● 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永泰”,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并于2020年9月29日起复牌交易。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重大建设项目有序推进,金融债务关系稳定。2020年初以来,公司全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补产增效,各项生产经营指标保持稳定,经营业绩稳中有升,为公司重整和债务风险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债务重组初步方案于2019年7月19日经债委会主席行一致通过,并得到大多数债权人同意。
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发布《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2),公告债权人豫煤矿机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豫煤矿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永泰能源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守菊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胡庄村188号
申请事由:2020年8月3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9月25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8月3日,豫煤矿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永泰能源对豫煤矿机申请其重整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以来,豫煤矿机与永泰能源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签订了多份维修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等,由豫煤矿机为永泰能源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提供机电设备检修服务及工业品货物。2020年4月10日,豫煤矿机向永泰能源发送《债权催收函》,要求永泰能源于2020年4月20日前偿付所欠款项12,459,220.86元。2020年4月13日,豫煤矿机收到永泰能源《复函》,永泰能源复函确认所欠款项金额及已逾付款期限,但由于其目前面临资金短缺,无力支付豫煤矿机主张的12,459,220.86元债权。截至目前,永泰能源仍未向豫煤矿机支付所欠款项。永泰能源本部资产主要为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该类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其流动性较差、难以及时变现,且因无力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永泰能源现已涉及多起诉讼。上述原因致使永泰能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院认为,永泰能源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在晋中市下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永泰能源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其民事责任应由永泰能源承担,故,永泰能源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对豫煤矿机的债务应由永泰能源承担清偿责任。豫煤矿机作为永泰能源的合法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永泰能源提出重整申请。永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25日,法院作出(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永泰能源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将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北路213号国家电网旁
联系人:张泽雨、单耀辉
联系电话:18135405913、18135405915
邮 编:030600
邮 箱:ytnyglr@163.com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项和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永泰”,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待公司重整执行完毕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5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年9月29日起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将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若该等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在法院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前,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将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与负债状况、治理结构和经营状况,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重整工作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和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和债委会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020年初以来,公司全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补产增效,各项生产经营指标保持稳定,经营业绩稳中有升,为公司重整和债务风险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债务重组初步方案于2019年7月19日经债委会主席行一致通过,并得到大多数债权人同意。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备查文件
● 1.(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
● 2.(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75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 )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2020年9月29日恢复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永泰”,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待公司重整执行完毕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5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重大建设项目有序推进,金融债务关系稳定。自2020年初以来,公司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补产增效,保持了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稳定和经营业绩稳定,为公司重整和有效化解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7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董事会认为:公司所属电力、煤炭、石化业务均属于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行业,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对于安全、环保管理要求更为严格。公司具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持续保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运营,因此公司有能力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管理人制定了完善的监督措施,将有效保障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依法、有序开展。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晋中中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此,在现有持续营业的基础上,在重整期间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延续与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公司与管理人的专业分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营业和保障公司重整工作顺利开展。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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