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9月24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0号)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4,488,39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8,268,450.5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820,819.9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8月21日全部到账,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3020119200021525,截止2020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33026.8450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仁军、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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