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审议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及江亚东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
2020年3月24日、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公司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现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拟在原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2020年度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65亿元(含65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公告》。
四、会议审议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险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00元,保险费:人民币300,000元,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后12个月(最终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为准)。
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7票。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公告》。
五、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召开中恒集团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
(三)《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8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出资参与设立南宁国桐莱美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国桐莱美”或“基金”)
● 投资金额:基金总规模拟定为人民币52,700万元,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占基金总规模比例不超过28.46%。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在基金中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需要在优先级合伙人得到清偿并取得收益后才可参与分配,若届时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则公司对该基金的投资会出现损失。
基金在取得债权以及在未来退出过程中,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大量谈判,可能存在谈判失败导致债权无法顺利收购的风险,亦可能涉及相关司法诉讼,若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谈判僵局或股价下跌,可能面临投资期长或退出时间长等风险。
另外,基金成立尚需各方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出资,基金的设立亦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各方合伙人最终能否签署合同、履行出资及基金是否成功设立存在不确性。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 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5日,公司与莱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邱宇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中恒集团拟通过现有或另行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解决收购项目的股东债务问题;相关基金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购买股份、参与司法拍卖、协助股份转质押借款等方式协助邱宇解决债务问题。详见《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68)。
现中恒集团拟通过认购国桐莱美份额方式履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关约定,国桐莱美总规模拟定为人民币52,700万元,公司作为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超过15,000万元,占基金总份额不超过28.46%。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9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须相关部门的审批。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作方基本情况
国桐莱美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基金各方由以下机构构成: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397641149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8日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注册资本:1,650.00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23号1幢2层2018
法定代表人:温植成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温植成持股比例为63.55%、赵康持股比例为11.09%、沙湜持股比例为9.09%、范晓东持股比例为7.07%、张廷宙持股比例为7.07%、韩瑞铎持股比例为2.12%。
同德乾元已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登记编号:P1015805。
同德乾元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3,223,362.58元,净资产:1,418,184.39元,营业收入:3,348,421.74元,净利润:-794,992.09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3,360,098.96元,净资产:1,325,252.51元,营业收入:544,554.45元,净利润:-92,931.88元。同德乾元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与公司存在的其他关系说明:同德乾元是中恒同德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同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公司认缴中恒同德基金份额19,600万元,占中恒同德基金总规模的98%。公司已按照中恒同德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第一期实缴出资人民币9,800万元,占公司全部认缴出资额的50%。除此以外,同德乾元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或莱美药业股份,无增持公司或莱美药业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情形。
(二) 基金其他合伙人情况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北京同德汇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48274627N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四社区廉租房院内二层219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81.45元,净资产:-2,605.55元,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199.76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221.53元,净资产:-3,165.47元,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559.92元。同德汇宇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联席普通合伙人1
名称:天津东创旸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RX4276
法定代表人:刘宏
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3号楼509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东方邦信持有东创旸谷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012.23万元,净资产:1,012.23万元,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5,770.12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1,007.86万元,净资产:1,007.56万元,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10,125.77元。东创旸谷2019年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6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3、联席普通合伙人2
名称:上海星通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95548845
成立时间:2011年1月28日
登记机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99.9%,邓兵出资比例为0.1%。
星通投资已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登记编号:P1001913。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310,764,532.42元,净资产:307,864,664.31元,营业收入:957,457.53元,净利润:-7,753,776.69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97,862,493.05元,净资产92,099,087.23元,营业收入:61,881.19元,净利润:-2,693,946.05元。星通投资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优先级有限合伙人1
名称: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71243807Q
法定代表人:吴江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2幢17层01—D单元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优先级有限合伙人2
名称: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228605
法定代表人:陈邦
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小区B区1栋2单元4层2号
注册资本:4,338.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医疗投资、科教文化产业投资、股权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及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6、劣后级有限合伙人2
星通投资指定的其他主体,星通投资情况请参见上述联席普通合伙人2。
7、经营层有限合伙人
名称:嘉兴桐德荟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L6L93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1号楼104室-5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名称为准)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制
3、合伙人:由2个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东方邦信、爱尔医疗;2个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中恒集团、星通投资指定主体;经营层有限合伙人桐德荟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德汇宇;2个联席普通合伙人东创旸谷、星通投资组成。基金管理人为同德乾元。
4、出资规模和出资安排: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德汇宇出资100万元,联席普通合伙人1东创旸谷出资100万元,联席普通合伙人2星通投资出资100万元,经营层有限合伙人桐德荟美认缴出资5,000万元(其中经营有限合伙人先行出资100万元,后续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进行出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1东方邦信出资19,900万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2爱尔医疗出资2,500万元,劣后级有限合伙人1中恒集团出资不超过15,000万元,劣后级有限合伙人2星通指定主体出资10,000万元。本基金总规模拟定为52,700万元。
5、管理模式:本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普通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同意同德汇宇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6、投资方向:投资目标是莱美药业(股票代码为300006)相关资产(包括莱美药业股票、以莱美药业股票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和与莱美药业相关的股权或债权资产等)。
7、存续期:自本基金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满5年之日止。
8、项目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委派。星通投资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东方邦信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另外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和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委派星通投资和东方邦信推荐的候选人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策需要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书面同意。
9、星通投资或东方邦信的本金和收益各自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解除星通投资或东方邦信推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委派,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0、退出方式:
(1)若合伙企业通过司法程序以物抵债取得莱美药业质押股票所有权且质押股票已解除司法冻结状态,可通过减持股票变现退出;
(2)若合伙企业因故未能取得莱美药业质押股票所有权,可通过拍卖质押股票变现退出;
(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其他退出方式。
11、管理费用:
(1)在普通合伙人会议安排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投资业务管理职能且与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下,管理费由基金直接支付给管理人。
(2)本基金每年管理费金额为合伙企业当年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管理费由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3)在完成首笔投资款支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管理费,首次管理费金额按照支付当日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1%×[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度12月31日的天数]/365天计算。之后的管理费每半年预付一次,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遇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提前至此前最近的工作日)预付该半年度的管理费,每期管理费金额按照管理费支付日当日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0.5%计算。如果本合伙企业没有完成首笔投资款的支付,则没有义务向管理人支付任何一笔管理费。
(4)在基金成立后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或追加出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新增的合伙认缴出资额追加收取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的管理费。
12、收益分配方式及顺序:
可供分配现金是指来自投资项目变现、分红、利息等收入。可供分配现金中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联席普通合伙人合计实缴出资额占总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的部分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联席普通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其余部分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在固定分配日或临时分配日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1)必须在固定分配日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业绩报酬计提基准12%/年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支付该期间的收益(在核算收益期间内,对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当期实缴的出资,该期间为自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该笔实缴出资到位之日起到下一个固定分配日之日止;对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上一固定分配日前实缴的出资,该期间为自上一个固定分配日次日起至下一个固定分配日之日止)。
(2)如有余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固定和/或临时分配日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为止。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内部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如有余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在固定和/或临时分配日按照以下顺序支付:
1)如有余额,100%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1(中恒集团)支付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业绩报酬计提基准8%/年计算的收益;
2)如有余额,100%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为止;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
3)如有余额,100%向经营层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经营层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为止;
(4)如有余额,则同时按下述比例支付“业绩报酬”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经营层有限合伙人。其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获得全部业绩报酬的20%,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剩余的80%业绩报酬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经营层有限合伙人内部按照20%:80%比例分配。
当有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前述分配约定及顺序进行调整,直至完全符合上述约定。
四、 设立投资基金的目的和意义
1、设立基金的目的
中恒集团参与本基金的目的,一是履行公司与莱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邱宇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协助解决邱宇债务问题;二是协助邱宇解决债务问题后,使莱美药业核心管理团队能够专注于莱美药业主业发展,保持莱美药业经营业绩稳定,提升莱美药业市场竞争力,发挥莱美药业和中恒集团并购协同效应,共同做大做强。
2、成立基金的意义
中恒集团在与邱宇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基于邱宇有意愿将莱美药业的表决权委托给中恒集团,中恒集团将通过现有或发起设立新的基金解决邱宇个人债务。
邱宇已将其持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恒集团,因此中恒集团需要履行前述框架协议约定,参与设立私募基金协助解决邱宇个人债务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增持莱美药业股份,维护中恒集团作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的稳定性。
五、存在的风险及风控措施
1、设立风险
由于基金其他合伙人在积极沟通或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中,合伙协议尚未签署,且基金的设立亦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各方合伙人最终能否签署合同、履行出资及基金是否成功设立存在不确性。
2、投资收益风险
中恒集团在本基金中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因此需要在优先级合伙人得到清偿并取得收益后才可参与分配。因此,若届时莱美药业的股价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况,则中恒集团在该基金的投资会出现损失。
措施:莱美药业管理团队制订了具体可执行的公司战略,未来莱美药业将继续聚焦主业,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在医药领域内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莱美药业将继续加强投资关系管理工作,增强投资者对莱美药业核心价值的了解,提升资本市场形象,努力为投资者带来回报。
3、操作风险
本基金在取得债权以及在未来退出过程中,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大量谈判,可能存在谈判失败导致债权无法顺利收购的风险,亦可能涉及相关司法诉讼,若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谈判僵局或出现股价下跌,可能面临投资期长或退出时间长等风险。
措施:本次基金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基金管理人,且基金合伙人之一东方邦信具有不良资产处置经验,邱宇亦聘请个人专业律师全权处理其个人债务,在后续基金债务收购、司法程序、减持等过程中发挥各方专业特长,使该基金稳健运行。
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9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用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9月24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及纳入并表范围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2020年公司拟增加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授信额度。
一、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计划
2020年3月24日、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公司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编号:临2020-34)(公告编号:2020-49)。
现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拟在原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2020年度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65亿元(含65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二、担保方式
(一)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为中恒集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之间为彼此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中恒集团以其自有资产为其自有贷款或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四)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其自有贷款或为中恒集团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其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彼此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具体融资金额及担保方式将视公司实际需求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用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提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履行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义务。
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出具新决议前原决议有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在原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2020年度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65亿元(含65亿元),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9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作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否能够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莱美药业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隆宇”),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对莱美隆宇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交易标的:莱美隆宇动产类设备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莱美药业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过去12个月,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莱美药业未与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租赁”)发生关联交易。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因经营需要拟向广西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申请办理不超过12,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莱美隆宇以回租方式继续占有并使用其相关动产类设备,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向广西租赁支付租金和费用。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为莱美隆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向广西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广西租赁系公司控股股东广投集团的控股孙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国资委”)。
公司系广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国资委。
莱美药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隆宇系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广西租赁系公司及莱美药业、莱美隆宇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即广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将所持有的位于南宁市高岭路南侧、防城港路西侧的GB00121地块以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转让给广西广投综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暂定价14,224.35万元,详情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81)。
公司参与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暨关联交易详情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61)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83)。
公司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详情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23)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62)。
2020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自有资金向关联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委托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公司2019年已投资的国海证券8亿元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详情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资管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3)。
除上述事项和本次审议的莱美隆宇向广西融资租赁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公司及莱美药业与广西融资租赁及其关联方未开展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MA5K9LW39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4、法定代表人:林青
5、注册资本:12218.963832万美元
6、住所: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9号B-3栋401室“商务秘书企业(南宁市经开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护;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融资租赁项下的保理;商业保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管理;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9、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广西租赁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0、关联关系说明:广西租赁系广投集团的控股孙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国资委。公司系广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国资委,莱美药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隆宇系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广西租赁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除上述披露的关系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其他需要特别披露的相关事项。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广西租赁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四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安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销售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有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股权结构:莱美药业持有莱美隆宇100%股权。
莱美隆宇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2020年1-6月/2020年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莱美隆宇动产类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租赁期限届满,在莱美隆宇清偿完毕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应付给广西租赁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前提下,莱美隆宇向广西租赁支付回购价款后按“现时现状”回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所在地:重庆
5、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单位:元
(注:2020年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根据交易标的协商确定。
五、担保及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债权人: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
3、租赁物:莱美隆宇动产类设备
4、融资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5、租赁利率:6.15%(1年期LPR3.85%+230BP,按年调整)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即莱美隆宇将上述租赁物出售给广西租赁,并回租使用,租赁期内莱美隆宇按约定向广西租赁分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8、还款方式:按季度周期还款
9、担保保证:莱美药业及邱宇先生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由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莱美隆宇与债权人广西租赁共同协商确定。
六、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与广西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莱美隆宇融资渠道,使莱美隆宇获得经营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本次实施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
七、相关审批程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莱美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莱美药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回避表决,其余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事项。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事项。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因经营需要拟向广西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申请办理不超过12,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莱美隆宇以回租方式继续占有并使用其相关动产类设备,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向广西租赁支付租金和费用。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为莱美隆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向广西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广西租赁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中恒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9月24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含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76,000.00万元(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81%。公司2020年度已批准担保额度合计358,000.00万元,尚未使用额度354,465.00万元。公司现实际担保余额21,535.00万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不含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余额21,500.00万元,公司对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35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538.49万元(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莱美药业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7%。莱美药业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9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9月24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合法程序选任或指派,在保险期间前或保险期间内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雇员的自然人。
3.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后12个月
4.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00元(最终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任一赔偿请求及保险期间内总累计赔偿责任
5.保险费:人民币300,000元(最终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
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上述购买责任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0-9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2日
至2020年10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出席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2:30)
(四)登记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0年10月12日前公司收到为准)进行登记。
上述登记办法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参会权利。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
(二)邮政编码:530000
(三)联系电话:0771-2236890
(四)传真电话:0774-3939053
(五)联系人:赵丹
(六)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9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复议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原案件被告、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18,766,506.1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2020)桂04执67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18,766,506.12元人民币的财产,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66,506.12元。
公司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申请复议,近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中恒集团复议申请,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另,公司已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理,再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集团因转让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北部湾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已二审终审。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梧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执6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公告)。
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执行裁定书所裁定的执行内容不当,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内容,遂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止执行申请书》。公司已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梧州中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已决定对公司复议申请事项立案。
另,公司因不服广西高院(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理。
案件进展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4月27日,2019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6月3日、6月20日、9月3日、9月15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 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执复168号。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梧州中院(2020)桂04执67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公司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18,766,506.12元人民币的财产,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66,506.12元。
公司本次再审申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但再审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四、 备查文件
广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执复168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8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事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监事潘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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