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年9月25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84,887,9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75,883,0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004,9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986,7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81,8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004,9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385,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8%;反对1,501,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84,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602%;反对1,501,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申请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355,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7%;反对5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4,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00%;反对5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万千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拟向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1.3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3.36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0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7.3亿元。
三、《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最高授信额度
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3.循环使用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主合同
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人民币贰亿元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6.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6.1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912,522.08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7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75,073.37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48%,对子公司担保为737,448.7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以其自有的部分机器设备与国诚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23,287,671.23元,租赁期限为6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融资租赁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融资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诚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1699828Y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贾利萍
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5年1月7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凌公塘文化主题公园维也纳岛1幢101室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诚融资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国诚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租赁物:乙方拥有合法产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的账面净值为145,126,936.47元的生产设备,包括:在线蒸镀检查设备、港湾式储存搬送装置(成盒)、等离子加强气相沉积设备、Frit 激光固化机、退火炉。
2.融资额总额:人民币123,287,671.23元。
3.租赁物转让方式:售后回租。
4.租赁期限:6个月。
5.融资用途:补充营运资金。
6.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由于本项目为回租模式,租赁标的物一直由乙方占有,并没有发生租赁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乙方向甲方承租的租赁标的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标的物转让价款之日,即被视为其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乙方完全认可租赁标的物符合乙方要求和承租目的并予以接受。
7.留购名义货价:人民币1元。
8.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按照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担不限于租金、租赁标的物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后,乙方同意届时按现状并以前述留购名义货价留购租赁标的物之后,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9.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国诚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本次实施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发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十二个月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含本次融资租赁租赁物,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为166,480.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与国诚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债务融资的规范运作,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拟以其拥有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1.45亿元的机器设备,与国诚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23,287,671.23元,租赁期限为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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