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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3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下转D15版)

  (上接D13版)

  修改后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长盛上证50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20%,将被确认为长盛上证50份额,剩余

  8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长盛上证50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修改后为:,;。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存续。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修改后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上证50份额净值以及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修改后为: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为: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净值、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后为: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六、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使本基金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基金。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项前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长盛上证5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修改后为: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修改后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长盛上证50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修改后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上证50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长盛上证50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十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十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修改后为: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本基金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十7日(包括该日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 个 作)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理理,一工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十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十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1、”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十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后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十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3、”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盛上证5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修改后为: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4、”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长盛上证5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6、”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后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第“1、”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上证5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上证5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后为: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第“2B3”

  2.投资者T日申购长盛上证50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十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十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3.投资者T日赎回长盛上证50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十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修改后为:

  2.投资者T日申购本基金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十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十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十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申请:

  1、……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上证5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修改后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上证5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

  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 证  份额和长盛 证  份额的  即认为是发 了 额赎回                                          )、上50A上50B)10%,生巨。

  修改后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2、”第“(2)”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后为: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4”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后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三、基金转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上证5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后为: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上证5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修改后为:

  十三、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五、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上证5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长盛上证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为:

  十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修改后为: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与分级份额(注:分级份额指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与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按照1:1的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基金份额,即“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20%,将被确认为长盛上证50份额;剩余8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投资者场内申

  购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1:1的比例进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按照1:1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通过基础份额代码以份额申报申请。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00份(以基础份额计)。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不得更改或撤销。

  2.申请分拆为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1:1。

  4.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后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第“1、”项“(1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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