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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同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提高自有物业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近日,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宏泽”或“出租方”)与深圳市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家园”或“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和谐家园,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累计1,502.8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

  公司与和谐家园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深圳市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廖卓敏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4、主营业务: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服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5、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公司与和谐家园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工业园厂房三楼,租赁面积共6,903.3436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20年10月08日—2026年10月07日,共6年。

  3、合同总额:第一年租金为每月27元/平方米,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502.80万元。免租期自2020年10月08日起至2020年11月07日,

  4、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付叁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559,170.8316元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是承租方全面如约履行合同的担保。

  5、租金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正式计租金后的首叁月租金(即2020年11月08日至2021年02月07日)为人民币559,170.8316元,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向出租方付清。

  除上述约定首叁月租金的支付时间外,第二期租金(自2021年02月08日至2021年05月07日租金)于2021年02月01日支付。今后当期租金应于当期首月1日前(含1日)支付。

  6、租赁用途:厂房。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反租赁物产权用途。如承租人需变更用途,须经出租人书面盖章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将租赁物使用于“黄、赌、毒”或者非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活动,出租人可即时解除合同不退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应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7、承租方有权转租,但应对第三方承租人对本合同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水费和电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量根据当地供水局、供电局标准收取,不包含在租金收取范围。承租方应当在每月收到水电费单据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代缴水电费及滞纳金(如有)。

  9、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深圳新宏泽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按季度收取租金,有利于公司整合经营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合同履行期内对公司各年度的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租赁合同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8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宏泽”)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具体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020年9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驳回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江阴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目前案件审理的范围为联通纪元公司主张新宏泽公司恶意阻挠和干扰其正常经营、新宏泽公司恶意诽谤导致其商誉受损的有关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江阴作为案涉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新宏泽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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