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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了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公司终止了与原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保荐协议,因此,银河证券未完成对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泰证券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柳州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沙钧达雷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33号文)的核准,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了3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28.72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671.274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8)证验字第0201003号)。

  二、 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户信息

  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监管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2020年9月25日,公司、子公司柳州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沙钧达雷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9月21日,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柳州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沙钧达雷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并与甲方一并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孙芳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 年12 月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一、甲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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