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2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9月2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工业园星网锐捷科技园22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231,910,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0,715,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51,194,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77,358,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6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163,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51,194,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770%。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刘亚楠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奕豪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62,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34%;反对5,047,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10,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750%;反对5,04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07%;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68%;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07%;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68%;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07%;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68%;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07%;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68%;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68,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59%;反对5,042,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16,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22%;反对5,04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07%;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68%;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3,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07%;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68%;反对5,077,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4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70%;反对5,062,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95,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6%;反对5,062,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分拆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836,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21%;反对5,074,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8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09%;反对5,074,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刘亚楠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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