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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京02民初300号、(2020)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因合伙协议纠纷将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18日、7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076),经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京02民初300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纠纷,华宝信托将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436,647,153.82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合伙权益收购款436,647,153.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为2,401,559.35元);(3)支付原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损失200,0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432,452,337.80元及违约金(以432,452,33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驳回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19元(已交纳),由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2,4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二、【(2020)京02民初301号】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合伙协议纠纷,华宝信托将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370,327,618.49元;(2)支付逾期利息(以370,327,618.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为17,590,561.88元);(3)支付原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损失400,000.00元;(4)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经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伙权益收购款367,734,517.49元及违约金(以367,734,517.4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驳回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744元(已交纳),由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7,6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为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与华宝信托及相关方就此纠纷进一步协商,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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