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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5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就本行金水东路支行与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郭景阳、杨瑞、戚景会、郭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景阳

  被告四:杨瑞

  被告五:戚景会

  被告六:郭景伟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4.26亿元,以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一处房地产为最高本金余额1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最高本金余额4.26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被告一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和欠息等而构成合同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付息的担保义务,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0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43)。

  二、判决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豫0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6亿元及利息18,875,882.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原告就以提供抵押担保的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亿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律师代理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2,266,679元、保全费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6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本行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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