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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ST湘电          编号:2020临-1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电国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71,658,039.0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针对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038)。2020年9月25日,国贸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要求,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0日,苏州圆鸟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电上海国贸退还已支付货款人民币47,685,881.6元;2019年6月6日,苏州圆鸟追加诉讼请求,要求湘电上海国贸退还已支付货款人民币23,972,157.45元,以上合计71658039.05元。同时,追加国贸公司和湘电股份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园,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瞿铭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三: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瞿铭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二)、案件审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圆鸟起诉书内容,请求法院判令湘电上海公司退还苏州圆鸟已支付货款71658039.05元,并支付违约金10269244.06元,解除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的四份合同,同时以国贸公司、湘电股份与湘电上海国贸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国贸公司与湘电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四)、苏州圆鸟的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47,685,881.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②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追加诉讼请求:

  ①追加判令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人民币23,972,157.4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②追加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③追加请求胜诉后立即退还全部诉讼费。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并依法将民事裁定书邮寄送达各方,目前该民事裁定书尚处于上诉期间,暂未生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0年9月25日,国贸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民事裁定书暂未生效,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ST湘电       编号:2020临-115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247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后以公告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回复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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