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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江文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为止。

  江文祥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文祥先生个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上网公告附件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江文祥先生个人简历:

  江文祥,男,1972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台湾辅仁大学毕业,本科学历。曾在台湾讯连科技担任视觉设计师,美商英特维/COREL担任资深设计与市场经理,台湾致伸科技子公司艾康奇公司担任资深产品经理,虹软杭州公司担任UX兼产品总监、亚太区售前,Harman International 担任Sr. GPLM。现负责公司全国销售业务与渠道管理等工作。

  江文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根据《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16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28.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6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3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战略发展贡献力量,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28.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6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3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未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薪酬考核委员会拟定,由监事会审核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2人,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2020年6月30日)257人的12.45%,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外籍员工(名单见后文),公司将外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让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能够稳定和吸引国际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目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业务、经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排除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授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布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因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可能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相关说明:

  1、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含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上述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4、如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10天,公示期期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工作时间结束之时。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过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归属前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下表安排分期归属:

  

  本激励计划2020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按下表安排分期归属:

  

  本激励计划2021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按下表安排分期归属: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当期不得归属,也不得递延至下一个归属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样受归属条件约束,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届时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增加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前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者新增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获新增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51.00元/股。在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1.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其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51.00元/股。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首先,本激励计划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旨在稳定核心人才持续为公司输出高效和富有创造力的劳动,因此定价不参考市值,也不以融资为目标。

  其次,公司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尊重和重视人才的价值,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合理设置授予价格和归属条件,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情况及二级市场股价水平挂钩,激励个人为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持续输送正能量,因此充分预留收益空间,实现对员工薪酬的有效补充。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51.00元/股。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有利于稳定公司现有核心团队和进一步引进优秀人才,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当期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该激励对象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3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本草案所述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上述“营业收入”指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制定《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两个层面进行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为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衡量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2023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分别达到25%、50%、75%、100%。公司是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上述设定。该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及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公司落实发展战略和实现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丰厚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通过考核,对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合格与否作出定性评价,作为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补充,帮助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

  (一)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业绩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预计对各期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按照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本次公司共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28.0000万股,假设授予日在2020年10月,则需摊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本表假设自2020年10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将自授予日开始摊销。

  3、上述测算不包括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该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上述摊销成本将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以公司现状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存在摊薄的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同时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将产生正向作用,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具有积极影响。

  十一、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在岗位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依法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激励对象索赔。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限制性股票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所在岗位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归属,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享有投票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否则应将其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10、公司将有关人员列为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有关聘用事项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办理。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薪酬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异动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但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负责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但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仍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虽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退休,但公司提出续聘要求而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其他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39证券简称:当虹科技公告编号:2020-024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6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小明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小明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胡小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一级律师。其主要经历如下:1989年至2000年,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1年至今,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任合伙人;2018年至今,于公司任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

  2.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 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20日14点3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7楼会议室

  (三) 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7)。

  三、 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征集对象

  截至2020年10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6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三) 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

  1. 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 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 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1)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楼当虹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2) 收件人:刘娟

  (3) 邮政编码:310000

  (4) 联系电话:0571-87767690

  (5) 传真:0571-8776769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 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 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 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 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 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 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 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 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 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 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 权委托;

  3. 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胡小明

  2020 年9月29日

  附件1: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小明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备注: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 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5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9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彦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江文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换届之日为止。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制订《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及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认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办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已授出权益是否符合归属条件,办理已授出权益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7、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8、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相关协议;

  9、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应遵照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10、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需要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一切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为办理上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聘用或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服务机构。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对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授权期限确定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且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上述授权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7楼会议室。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9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大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实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董事会制订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制订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是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认为: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10月20日  14 点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7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0日

  至2020年10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预约登记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0 年10月15日17:30时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详见登记手续所需文件)发送至邮箱ir@arcvideo.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进行预约登记,信函预约以收到邮戳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为避免信息登记错误,请勿通过电话方式办理登记。预约登记的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以供查验。

  (二)登记手续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如有)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 1),及委托人股东证券帐户卡(如有)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如有)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股东证券帐户卡(如有)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三)注意事项

  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时间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鼓励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楼当虹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0000

  联系电话:0571-87767690

  传真:0571-87767693

  邮箱:ir@arcvideo.com

  联系人:刘娟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需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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