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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卫元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0,580,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91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0,561,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90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682,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6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662,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5人,其中现场参会2人,以通讯形式参会3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共3人,其中现场参会2人,以通讯形式参会1人;

  列席本次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高级管理人员唐万勇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

  见证律师:王彩章、彭瑶。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74,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5,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入年产1000吨泰乐菌素项目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74,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5,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74,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5,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彩章、彭瑶;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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