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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17,458,9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1,822,1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36,7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327,8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91,0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36,7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和周德芳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4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反对2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3,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78%;反对2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0%;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2%。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77,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2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4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30%;反对2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熊川  周德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4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24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5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新增类金融业务投入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本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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