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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23版)

  (上接C23版)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前到后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2、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对象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10月21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的存托凭证配售经纪佣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本次存托凭证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份,申购数量应当为500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千分之一(11,500份)。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10月15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10月19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存托凭证。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存托凭证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10月19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10月2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10月1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2020年10月19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0年10月15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2020年10月19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存托凭证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指扣除战略配售存托凭证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10月20日(T+1日)在《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0年10月19日(T日)完成进一步的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70%向A类、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份数,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a≥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a≥b≥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份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多余存托凭证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多余存托凭证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多余存托凭证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多余存托凭证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配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2020年10月21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存托凭证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向上取整计算)最终获配账户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存托凭证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0年10月22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号确定的具体账户数不低于最终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存托凭证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0月23日(T+4日)刊登的《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0年10月14日(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存托凭证配售经纪佣金。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0年10月23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存托凭证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10月21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存托凭证认购资金和相应的存托凭证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0年10月21日(T+2日)16:00前到账。

  配售对象存托凭证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获配存托凭证数量×发行价×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存托凭证,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存托凭证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存托凭证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0年10月23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和相应的存托凭证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0月2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存托凭证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0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存托凭证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存托凭证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存托凭证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存托凭证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存托凭证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存托凭证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0月2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存托凭证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存托凭证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九号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高禄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4号楼

  电话:010-84828002-841

  传真:010-84828002

  联系人:高献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21-38676888

  发行人:九号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附件: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一)丰众9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职务、实缴出资金额、持有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如下:

  

  (二)丰众10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职务、实缴出资金额、持有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如下:

  

  

  发行人:九号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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