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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将增加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的实施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号,并将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9月。

  ● 公司将募投项目“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4月。

  ● 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光股份”)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增加福光股份作为募投项目“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的实施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号,并将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9月。同意将募投项目“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4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核发的《关于同意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2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8,536,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839,543.9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7,696,456.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闽华兴所(2019)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 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113.43万元。其中,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3,082.17万元,AI光学感知器件研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31.26万元(详见公司2019-002号公告)。

  2、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福光天瞳进行增资,福光天瞳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35,000万元;使用不超过13,038.91万元的募集资金向福光天瞳提供无息借款。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详见公司2019-003号公告)。

  3、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2019-004号公告)。

  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3月11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超募资金用于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人民币3,265.06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详见公司2020-006号公告)。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0号变更为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科技园(详见公司2020-023号公告)。

  2、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AI光学感知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4月(详见公司2020-022号公告)。

  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8月31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69,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2020-035号公告)。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情况

  

  “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期将延长至2021年9月。

  “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将延长至2021年4月。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原因

  1、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根据业务及行业发展特点积极调整组织架构及其职能,将生产划分为科创孵化基地和高新产业化基地,实行扁平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科创孵化基地主要面向定制化业务,专注于基础科研、新产品研制开发、两用技术的融合转换,提升超精密加工及检测能力,满足高难度、小批量、多品种的高端产品业务需求;高新产业化基地着重于民用高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实现标准化、规模化、高效率的批量生产。科创孵化基地设置在福光股份,研发、生产地点集中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号。

  公司建设“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目的是实现从可见光到红外光的多谱系镜头产品制造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扩展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促进公司从安防、车载成像到国防军工等多领域的业务布局,该项目规划产品中的部分高端光学镜头、光学系统产品的生产具有高难度、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需要超精密加工,包括部分定制产品,科创孵化基地能更好地满足该产品的需求,提升该产品的研发、生产效率,因此增加福光股份作为“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的实施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号。

  2、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期的原因

  受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厂房装修施工进展滞后。受国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形势影响,“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部分进口设备的选型、采购进度有所滞后。在疫情影响的形势下,公司更加重视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建设高新产业化基地是公司的重点工作,其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能力是工作的重点,同时,公司持续研发创新,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保持产品的先进性。“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作为高新产业化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厂房设计规划及设备选型方面,充分考虑最新的自动化生产设备、智能化生产管理软件,以及新产品的制造需求,因此,厂房设计规划及设备选型工作时间延长。根据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当前实际情况,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慎考量,拟将“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9月,将“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1年4月。

  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福光股份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福光股份根据实际经营生产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且已经福光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福光股份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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