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8版)
修改后为: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修改后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1、上市交易的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上证50份额净值以及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修改后为: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为: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净值、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后为: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项后
增加以下内容:
六、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使本基金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基金。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项前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长盛上证5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修改后为: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修改后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长盛上证50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修改后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上证50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长盛上证50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修改后为: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本基金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内。/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
“1、”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后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
“3、”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长盛上证5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人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人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修改后为: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人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人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
“4、”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长盛上证5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人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人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
“6、”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后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第“1、”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上证5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上证5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上证5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后为: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第“2~3”
2.投资者T日申购长盛上证50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长盛上证50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修改后为:
2.投资者T日申购本基金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申请:
1、……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上证5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修改后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长盛上证5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修改后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即认为是)10%,发生
了巨额赎回。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2、”第“(2)”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人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后为: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人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4”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长盛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后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三、基金转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上证5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后为: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上证5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修改后为:
十三、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五、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上证5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上证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为:
十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修改后为: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与分级份额(注:分级份额指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与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按照1:1的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基金份额,即“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20%,将被确认为长盛上证50份额;剩余8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1:1的比例进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按照1:1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通过基础份额代码以份额申报申请。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00份(以基础份额计)。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不得更改或撤销。
2.申请分拆为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的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1:1。
4.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后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第“1、”项“(1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修改后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第“2、”项“(1)”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修改后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第“2、”项“(8)”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后改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第“2、”项“(2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2”项(7)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修改后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第“2、”项“(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修改后为: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后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第“1、”项“(8)”
(8)终止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的运作;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第“1、”项“(12)”
(12)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修改后为: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中第“2”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修改后为: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中第“3、”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修改后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中第“4、”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修改后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第“1、”项“(2)”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修改后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第“2、”项“(1)”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修改后为: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第“2、”项“(3)”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修改后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第“4、”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修改后为: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份额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中第“2、”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修改后为: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后为: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后为: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第“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第“5、”项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第“6、”项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修改后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第“2、”项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修改后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第“5、”项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第“6、”项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修改后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中“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第3项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后
新增以下内容: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中“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的“3”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修改后: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中“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中“四、投资策略”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修改后为: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其中长盛上证50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长盛上证50A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上证50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
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人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人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除上述第(7)、(10)、(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人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除上述第(6)、(9)、(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原“二、估值日”后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增加以下内容: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
则”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人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人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人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第“1、”项“(1)(3)”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增加以下内容: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第“2、”项“(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修改后为: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第“8”及以后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修改后为: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
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后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修改后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性及时性 当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第“1、”项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修改后为: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第“4、”项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时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上证50A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上证50B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上证50A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上证50B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下转D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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