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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本公司持有其94.80% 股份)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原告,中实混凝土持有其84.80%股份)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被告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民事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0年9月9日,中实上庄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6财保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实上庄的申请,冻结中国中铁、中铁北京工程局名下的银行存款13,863,007.07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9003090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罗家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侯占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法定代表人:张宗言,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

  被告一因承建中铁碧桂园工程的需要向原告中实上庄购买商品混凝土,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一提供商品混凝土,然而被告一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混凝土货款。经原告与被告一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每月按均支付剩余混凝土款,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清剩余货款,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后,被告一未按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己构成严重违约。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欠付原告混凝土货款,原告为追溯此笔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亦应由被告一承担。

  另,因被告一系被告二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母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原告中实上庄本次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3,178,224.83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4,782.24元并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4倍计算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至 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以上款项共计:13,863,007.0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81)中“五、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信和)诉本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向浩天信和支付报酬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并驳回浩天信和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9年6月21日,公告编号:2019-050)。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浩天信和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详见2019年10月10日,公告编号:2019-086)。2020年6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申2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中实上庄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财保46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29日(周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9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周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9月29日(周二)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8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3,807,1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4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3,819,9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刘伟女士、法律顾问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为山东华素制药向日照银行申请3,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3,79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585,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00、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江苏银行申请6,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3,79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585,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于彤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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