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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61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下转D63版)

  (上接D61版)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决定是否上市,若基金管理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登记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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