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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20年10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发行数量:80,002,000股;

  发行后股本总额:487,628,000股;

  发行价格:11.37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909,622,740.00元;

  募集资金净额:891,973,070.88元;

  调整后每股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0.3700。

  注:调整后每股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低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数

  二、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三、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及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80,002,000股将于2020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对象共有15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

  2020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5月8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反馈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年5月1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5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2,000股。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20年9月7日,公司及主承销商向15名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通知15名投资者按规定于2020年9月9日15时前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CDA40175)。经审验,截至2020年9月9日15:00时止,保荐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909,622,740.00元。

  2020年9月10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在扣除应付国信证券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20年9月14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CDA40176)。经审验,截至2020年09月10日止,川恒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80,002,0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9,622,74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649,669.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973,070.88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046,240.28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890,926,830.6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80,002,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10,924,830.60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申请已于2020年9月23日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2,00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11.27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37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14.08元/股的80.75%。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川恒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80,002,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9,622,74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649,669.12元(保荐及承销费用13,298,327.74元、会计师费用1,320,754.70元、律师费用1,698,113.17元、信息披露费用1,009,433.96元、其他费用323,039.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973,070.88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046,240.28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890,926,830.6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80,002,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10,924,830.60元。

  (五)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获配投资者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获配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中国证监会对股份限售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适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询价对象及认购邀请书的发放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0年8月18日向证监会报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0年8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57名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3名,共计170名,包括:截至2020年8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基金公司59名;证券公司31名;保险机构18名;其他机构投资者26名;自然人16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0年8月31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17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13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2020年9月3日(T日)8:30-11:30,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见证下,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1名投资者因未按《认购邀请书》及时缴纳保证金,视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其余18家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18家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18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以11.37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对应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80,002,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9,622,740.00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80,002,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5名,不超过35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其中,上述获配对象中的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个认购对象,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股份登记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通过直接或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本次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2只产品、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3只产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57只产品以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2只产品为公募产品,因此无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两家投资者本次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已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及无需备案的说明文件。因此,上述两家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曹乐武、夏志勇两位投资者为自然人,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因此无需私募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

  4、川江投资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但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已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因此无需完成产品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3只产品、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4只产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1只产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22只产品为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1只产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5只产品、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2只产品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3、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配售结果符合《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5号)、以及向认购对象发送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已全部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经核查,上述15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本次发售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截至2020年9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40,762.60万股,控股股东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川恒股份310,968,000股,占总股本的76.29%,实际控制人为李进先生和李光明先生。

  本次发行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变为63.77%,李进先生和李光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也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80,002,000股将于2020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上市首日设涨跌幅限制,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刘瑛、余志情

  项目协办人:李迪

  其他项目组成员:袁野、杨静悦、董丝旭、康晨

  电话:0755-82134633

  传真:0755-8213176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梁爽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

  经办律师:梁爽、游明牧

  电话:022-85586588

  传真:022-85586677

  (三)审计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叶韶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注册会计师:谢芳、夏翠琼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四)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叶韶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注册会计师:谢芳、夏翠琼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1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权益登记日2020年9月21日):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80,002,000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二)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890,926,830.60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会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将大幅增加,抗风险能力将大幅增强,盈利能力也将得到较大的提升。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前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2017-2019年财务报告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XYZH/2018CDA40116号、XYZH/2019CDA40055号和XYZH/2020CDA4002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注:本表当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存在差异,系因为当年度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未进行扣除。

  本表稀释每股收益与本公告特别提示中“调整后每股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含义不同。

  第三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03,941万元(含发行费用),发行数量不超过80,002,000股。具体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川恒股份与国信证券签署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国信证券作为川恒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国信证券指定刘瑛、余志情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川恒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上市推荐意见

  国信证券对发行人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上市文件真实完整,符合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国信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166号)等有关规则,并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于2020年8月18日报送证监会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履行了必须的批准程序。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对象等发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电    话:0854-2441118

  传    真:0854-221022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    话:0755-82130833

  传    真:0755-82133415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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