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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2020年9月29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与青岛万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泽”)、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四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

  二、协议签署的背景

  本公司2018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18年7月4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恒阳牛业向票据受让人背书转让与上海恒阳交易取得的由上海恒阳开具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公司同意为上海恒阳在总存续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范围内采购牛肉应付账款或因此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电票)提供保兑。上海恒阳作为承兑人,本公司同意作为保兑人。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062)。

  2018年10月,青岛万泽与恒阳牛业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青岛万泽通过受让恒阳牛业与其他买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恒阳牛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恒阳牛业与上海恒阳在2018年10月签署《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恒阳牛业向上海恒阳销售货物,上海恒阳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恒阳牛业支付货款。上海恒阳实际开具的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63,187,103.6元。

  上海恒阳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开具给恒阳牛业后,恒阳牛业背书给青岛万泽,使青岛万泽成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2018年12月本公司与青岛万泽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保兑人。

  鉴于恒阳牛业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青岛万泽后,青岛万泽并未按照《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恒阳牛业提供任何融资等金融服务,恒阳牛业亦未实际向上海恒阳交付货物,该事项导致恒阳牛业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子公司资金63,187,103.6元,该笔资金占用的内容本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9月12日、10月12日、11月12日披露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编号:临2019-106、临2019-115、临2019-120、临2019-131)中,及2020年6月11日、7月11日、8月12日、9月12日披露在《关于以前年度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105、临2020-115、临2020-129、临2020-142)中。

  经各方共同协商,2020年9月29日,青岛万泽、恒阳牛业、上海恒阳、本公司四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各方同意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该协议约定事项的有关方签署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等全部解除,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青岛万泽和恒阳牛业不再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主张票据权利,各方亦不再主张因上述协议或合同产生的其他民事权利。同时,协议约定青岛万泽在《合同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全部退还给上海恒阳(若无法操作则青岛万泽将商票退还恒阳牛业,恒阳牛业再退还上海恒阳)。

  三、其他说明

  1、2020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以前年度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进展公告》(临2020-142)中恒阳牛业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子公司资金尚有余额为6,318.71万元,系上文所述由上海恒阳向恒阳牛业开具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给恒阳牛业,由恒阳牛业背书转让给青岛万泽拟进行融资,用于牛肉采购。但未获得融资,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到期。

  由于四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上述资金占用6,318.71万元解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恒阳牛业因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中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子公司资金全部清零,已无余额。

  其他涉及的原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详见前述《关于以前年度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发布的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经向青岛万泽了解,青岛万泽现因存在诉讼事项,账户处于查封冻结状态,目前暂无法向上海恒阳退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待青岛万泽解除查封后将退回全部商业承兑汇票。本公司将敦促青岛万泽尽快履行《合同解除协议》的约定退回全部商业承兑汇票。依据本次四方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与该协议约定事项的有关方签署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等全部解除,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青岛万泽即便未退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也无法主张权利。

  四、备查文件

  青岛万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四方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5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9月29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9.15”水灾事故的通报(内煤安字[2020]57号)》及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下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呼罚(2020)3206号)》、《停产整顿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呼罚(2020)320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5日零时21分,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胜利煤矿14101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1、事故单位概况

  胜利煤矿隶属于五九集团,位于牙克石市东北约60公里,涉及生产能力120万吨/年。该矿为正常生产矿井,2013年1月开工建设,2015年5月进行联合试生产,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现开采14101综采工作面。矿井供电为双回路供电,“六大系统”完备,证照齐全有效。

  2、事故经过

  2020年9月14日夜间23时30分-15日零时15分,生产副矿长胡某在14101综采工作面128#、129#淋水异常增大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对129#支架进行移架作业,扰动了该段工作面已破碎的顶板。15日零时21分,128#、129#支架架前顶板及煤壁发生局部垮落,冒落物将该处作业人员冲倒,导致5人不同程度被困、被埋。经全力救援,其中3人安全升井。当日凌晨3时45分,被埋人员梁某被确认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被困人员唐某受重伤。

  3、事故原因分析

  经初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副矿长胡某在14101综采工作面128#、129#淋水异常增大的情况下,指挥作业人员对129#支架进行移架作业,致使工作面此处已破碎的顶板、水、泥沙等冒落物将正在该处作业的5名作业人员冲倒、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事故发生前,现场人员多次向调度室及该矿矿长黄某汇报工作面出现淋水、冒顶、淋水加大等异常情况,但未引起矿长黄某高度重视,未下达立即撤出人员的命令,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上级部门下发的通报文件及处罚文件

  1、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20年9月22日向各监察分局(站)、全区各煤矿企业下发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9.15”水灾事故的通报(内煤安字[2020]57号)》,通报了本次事故的情况。

  2、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处罚单位五九集团胜利煤矿下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呼罚(2020)3206号)》、《停产整顿意见》,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2020年9月14日22时30分至9月15日凌晨0时21分,该矿在已经发现14101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加大、淋水水色由白色变为黄色且水色浑浊等透水征兆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十天,罚款二百万元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停产整顿意见:(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顿10日;(二)在14101综采工作面设置警戒线,安排专人负责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避免发生危险;(三)严格按照《防止水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探清开采区域及周边的水文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制定安全可靠可行的治理方案,采取有效疏放等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四)加强顶板管理,通过采取新材料、新技术等可靠有效的技术方法,确保井下回采工作面在经过断层等地址构造或距离地面较近时顶板支护可靠;(五)切实落实煤矿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在全矿井范围内切实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确保职工在有重大风险征兆出现后,能够及时撤离危险区域;(六)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整改结束后若要求恢复生产,应当由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牙克石市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审核同意,报请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发还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处罚个人五九集团胜利煤矿矿长黄浩下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呼罚(2020)3207号)》,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2020年9月14日22时50份至9月15日凌晨0时21分,该矿在已经发现14101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加大、淋水水色由白色变为黄色且水色浑浊等透水征兆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三、公司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发生后,五九集团深刻反思,要吸取本次安全事故的教训,目前胜利煤矿正在按照《停产整顿意见》的要求开展停产整顿工作,并制定了整改方案:

  1、胜利煤矿负责在14101综采工作面设置警戒线,安排专人负责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避免发生危险。要求胜利煤矿每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到该地点进行巡查,同时每天安排专人对14101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及老塘水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安全监察部每班至少对现场检查一次,做好现场监管记录;生产技术部定期对14101综采工作面进行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与231地质队沟通,完成胜利煤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安全、可靠、可行的治理方案,各类信息要及时共享,抓紧推进。

  3、14101综采工作面顶板使用马丽散进行加固,胜利煤矿提前制定好详细、可靠、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取得上级部门批复后由胜利煤矿负责施工,并且要有矿领导现场指挥,责任到人。施工作业时,生产技术部配合指导;安全监察部安监员要全程现场跟踪、全程监护。

  4、胜利煤矿负责在全矿范围内切实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及针对性的演练工作。制定好应急演练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牵头,有关部室参加,共同完成应急演练工作。

  5、胜利煤矿要针对此次整改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及措施,对现场作业要有指导性、时限性,有责任人,闭环管理。整改完毕后,首先由矿井自检自查,然后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申请复查,复查完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逐级申报恢复生产。

  6、胜利煤矿要确定14101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量。在轨道大巷至2岩水平段设置水流量测定区域,每天安排专人测定一次水量,同时上报集团调度中心。

  胜利煤矿对14102地面塌陷区排水要准备好备用排水泵及备用电源。安排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完成。水位下降情况及时上报调度中心。同时,要求野外现场作业人员严禁吸烟,坚决杜绝明火。

  7、胜利煤矿在停产期间,要保证井下通风、排水等设备正常运转。检查、巡护要全方位不留死角,发现的隐患要提前处理好,为恢复生产做好准备。

  8、胜利煤矿在停产期间要加强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特别是各地点的备用水泵,要做好防潮、绝缘检测工作。要开展一次机电运输系统维护、检查,包括内业及现场设施的检查。所有设备停、送电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对停电设备要全面进行一次绝缘检测。

  9、目前14101综采工作面两道顶板有淋水,造成顶板下沉及钢棚变形的情况,胜利煤矿要有矿领导现场指挥及时加强支护、维护等工作。

  待胜利煤矿整顿完成得到上级部门批准并恢复生产时,五九集团将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此次事故,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分局处罚胜利煤矿200万元,处罚矿长黄浩个人15万元,并责令胜利煤矿停产整顿。

  五九集团预计胜利煤矿停产时间为40天,影响煤炭产量15万吨,影响收入2788万元。五九集团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103万元,占本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8.72%,本次事故停产预计减少收入的金额占五九集团2019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95%,占本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94%。本次事故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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