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爱康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0-1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解除冻结。根据爱康实业前次函件告知,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爱康实业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冻结的股份原冻结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4),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204,449,670股股份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27,020,000股股份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冻结;

  (2)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变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8),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99,990,000股股份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75,000,000股股份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2.本次股份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1.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2.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原因

  公司知悉控股股东全部股份解除冻结的情况后,立即向爱康实业询问相关情况,其告知如下:

  本次解除冻结的主要原因是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爱康实业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爱康实业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管理人已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爱康实业持有的爱康科技股份的司法冻结情况,并于2020年6月20日开始陆续向相关法院致函,告知爱康实业破产重整情况并请求相关法院解除对爱康实业持有股份的保全措施。

  四、控股股东全部股份解除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止目前,爱康实业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现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依据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爱康实业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公司存在以担保物为爱康实业提供抵质押担保或为爱康实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形,公司存在被追偿或担保物存在被抵偿灭失的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轮候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九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