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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6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下转D48版)

  (上接D46版)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收入按业务分部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9,260.10万元、75,368.57万元、91,589.02万元和53,432.45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27%、29.70%、28.63%和25.26%。

  2018年,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7年下降24.07%,主要是由于2018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持续震荡,客户交易意愿降低,导致代理买卖证券等业务收入下降。

  2019年,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21.52%,主要是由于2019年国内资本市场交易行情回暖,量价齐升,客户交易意愿增强,因此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增长15.50%,主要是由于2020年1-6月国内资本市场交易行情持续走高,客户交易意愿较强,因此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有所上升。

  (2)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6,865.46万元、28,379.94万元、38,696.65万元和13,228.6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35%、11.18%、12.10%和6.25%。

  2018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39.44%,主要是因为公司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收入均有所下滑。

  2019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36.35%,主要是由于2019年A股股权融资审核提速,加之科创板注册制的推出,公司证券承销和证券保荐业务收入有所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下降34.40%,主要是由于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投资银行承销保荐业务开展受限所致。

  (3)自营投资业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别实现业务收入64,698.26万元、7,338.52万元、55,853.10万元和58,880.21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43%、2.89%、17.46%和27.84%。

  2018年,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88.66%,主要是因为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以及资金成本增加所致。

  2019年,本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611.10%,主要是由于2019年我国资本市场有所回暖,量价齐升,公司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及处置权益工具收益增加所致。

  2020年1-6月,本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增长62.72%,主要是由于2020年1-6月我国资本市场交易行情持续走高,公司在严控风险的同时加大权益投资业务股票投资规模,精选个股、优化投资组合,积极参与新三板做市,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取得良好投资收益。

  (4)资产管理业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15,639.76万元、12,592.83万元、14,583.75万元和5,516.5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5%、4.96%、4.56%和2.61%。

  2018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19.48%,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手续费净收入略有下降。

  2019年,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15.81%,主要是由于2019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手续费净收入略有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增长7.46%,主要是由于公司不断提升投资与研究水平,加强投研一体化建设,努力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合规风险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5)证券信用业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证券信用业务收入分别为90,736.23万元、91,412.61万元、73,491.42万元和35,414.6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5.85%、36.02%、22.97%和16.74%。

  2018年,公司证券信用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增长了0.75%,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加大了融资类业务规模,导致收入增加。

  2019年,本公司证券信用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下降19.60%,主要是由于2019年公司为防范业务风险,压减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所致。

  2020年1-6月,本公司证券信用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下降14.80%,主要是由于2020年1-6月公司为防范业务风险,压减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所致。

  (二)营业支出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支出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税金及附加

  报告期内,本公司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水利基金等。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税金及附加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税金及附加分别为3,513.11万元、5,283.09万元、4,098.54万元和1,823.68万元,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79%、3.11%、1.96%和1.37%。

  最近三年及一期,本公司严格按照税法计提相关税费,税金及附加的变动主要受当期营业收入变动影响。

  2、业务及管理费

  2017年,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和2019年,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2020年1-6月,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178,031.12万元、147,044.39、166,936.30万元和91,722.07,占公司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90.91%、86.66%、79.71%和68.89%。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折旧费、租赁费等,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及管理费整体占公司营业支出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3、资产减值损失

  2017年和2018年,本公司资产减值损失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和2018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2,952.41万元和16,050.94万元。

  2018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较2017年增长23.92%,主要是因为公司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大幅增加。

  4、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入新增“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信用减值损失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其他业务成本

  本公司其他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开户费、转托管费和其他。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其他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公司其他业务成本较2017年下降2.61%,变化较小。

  2019年,公司其他业务成本较2018年增加16.11%,主要因为国元期货发生仓单业务、期现货业务成本增加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其他业务成本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国元期货现货销售规模大幅提高,相应结转现货销售成本所致。

  (三)营业外收支

  1、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助等。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外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公司营业外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30.16%,主要是因为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2019年,公司营业外收入较2018年增加了228.85%,主要系公司追回王卫宁案财产所致;2020年1-6月,公司营业外收入较2019年1-6月下降了16.40%,主要系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大幅减少所致。

  2、营业外支出

  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对外捐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以及滞纳金、罚款等。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外支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公司营业外支出较2017年增长24.36%,主要因为公司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增加所致。

  2019年,公司营业外支出较2018年下降75.85%,主要因为公司根据仲裁决议冲回预计负债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营业外支出较2019年1-6月增长较多,主要因为公司捐赠防控疫情款所致。

  (四)利润总额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155,747.84万元、83,510.29万元、115,131.59万元和77,940.94万元。

  (五)所得税费用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所得税费用分别为34,350.96万元、16,457.60万元、23,652.70万元和16,150.70万元。

  单位:万元

  

  (六)净利润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21,396.88万元、67,052.69万元、91,478.89万元和61,790.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0,374.61万元、67,037.08万元、91,436.16万元和61,768.65万元。

  (七)其他综合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八)非经常性损益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源为政府补助和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5%、-0.56%、5.76%和0.78%,除2019年度外整体占比较小。公司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公司追回王卫宁案财产造成营业外收入大幅增加所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整体上对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31,756.98万元、-374,188.12万元、198,707.82万元和431,749.2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2,132,911.67万元、1,758,723.54万元和1,957,431.37万元和2,389,180.57万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支付净减少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减少额、融出资金净增加额、代理买卖业务的现金净减少额、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

  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4,804.65万元。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5.13%,主要是因为融出资金净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16.27%,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购买金融资产。

  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8,294.94万元。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79.91%,主要是因为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和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大幅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7.13%,主要是因为公司购买金融资产规模减少。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1,254.95万元。2020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减少37.74%,主要是因为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所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51.49%,主要是因为融出资金净增加额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所减少。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流量和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990.29万元。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45.00%,主要因为联营公司分红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2.78%,主要是因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2019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48.38万元。2019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32.12%,主要是因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63.66%,主要是因为公司用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大幅下降。

  2020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236.48万元。2020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增长55.89%,主要是因为公司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大幅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429.55%,主要是因为公司用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6,411.20万元。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8.82%,主要是因为发行债券规模同比增加;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40.46%,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2019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7,675.18万元。2019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46.84%,主要是因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大幅增长;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51.50%,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2020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731.94万元。2020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加27.25%,主要是因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有所增加;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加18.91%,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有所增加。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报告期内的资本性支出情况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实施。本次变更未对本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实施。该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按照该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本公司净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变更对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二)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采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方面产生如下主要影响:

  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基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原分类。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减值的要求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未提用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替代原先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新减值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依据相关项目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信用损失准备按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提。对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存在简化方法,允许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准备。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情况

  单位: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调整情况

  单位:元

  

  (三)2020年1-6月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鉴于公司目前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无新收入准则规定调整的情形,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在执行衔接时,不涉及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无需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也不需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重大担保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事项。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事项如下:

  1、陈行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其证券信用账户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行、陈超男(陈行配偶)偿还欠款1,007.17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2018年8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行支付公司借款本金1,007.1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陈行因不服上述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驳回陈行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送达再审材料,陈行已提起再审。

  2、王宇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8年11月,公司将王宇、秦英(王宇配偶)作为被申请人,至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王宇立即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对被王宇出质给公司的3,361万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秦英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1月6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8年10月,公司起诉华业发展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提前购回质押股票的本金42,547.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起诉华业发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ZHOU WEN HUAN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提前购回质押股票的本金10,051.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华业发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于2019年3月裁定驳回被告申请。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9日,公司分别收到最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驳回华业发展管辖权异议上诉。2019年9月25日、11月25日,两案分别开庭审理。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华业发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42,547.5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华业发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10,051.56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ZHOU WEN HUAN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华业发展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融资融券业务本金和利息。2019年7月4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业发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融资本金2,397.19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驳回华业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11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基本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6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4、姜圆圆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8年10月,公司将姜圆圆、陈俊(姜圆圆配偶)作为被申请人,至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姜圆圆立即偿还融资本金3,927.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补偿费,对姜圆圆出质给公司的4,340,000股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股票及其他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申请裁决陈俊对上述仲裁请求下姜圆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公司与姜圆圆达成调解协议,姜圆圆同意分期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因姜圆圆未按照调解协议履约,2019年6月1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对姜圆圆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划款724.21万元。

  陈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9年3月1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陈俊偿还融资本金38,046.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补偿费,对陈俊出质给公司的75,672,000股黄河旋风股票及其他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姜圆圆对陈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3月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19年8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陈俊到庭参加庭审。2019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案件裁决书,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1月2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0日,公司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善俊将其享有的对公司6,00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2018年10月8日,公司起诉上海明匠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列沈善俊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偿还6,000.00万元,并以6,0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0%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明匠分期偿还债权转让本金及资产占有利息损失。2018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9年2月25日,上海明匠归还欠息250.00万元。因其未按约履行,2019年11月4日,公司向合肥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6年8月10日,公司与陈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陈俊将其对上海明匠6,250.00万元债权转让予公司。2018年10月26日,公司起诉上海明匠、陈俊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8年11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明匠分期偿还债权转让本金及资产占有利息损失。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2019年2月25日,上海明匠偿还欠息250.00万元。因其未按约履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向合肥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沈善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向公司出质了12,150,000股股票黄河旋风股票,公司共计向其提供融资61,087,500元。因沈善俊股票质押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沈善俊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3月,合肥仲裁委受理本案。2020年6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7月28日,收到仲裁委送达裁决书,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2019年3月21日,公司作为“国元元赢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元元赢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等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600.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补偿费,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鲁地矿业”)、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控股”)、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天下”)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5,600.00万元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3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9年8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秋林集团支付债券本金5,600.00万元及利息119.0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以5,71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5%计至付清之日);(2)颐和黄金、栖霞鲁地矿业、领先控股、李建新、张彤对秋林集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栖霞鲁地矿业5,600.00万元股股权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秋林集团提交的上诉状。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裁定,按秋林集团自动撤诉处理。目前二审裁定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2019年3月22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秋林集团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3,500.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颐和黄金、栖霞鲁地矿业、领先控股司、李建新、张彤对秋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的栖霞鲁地矿业3,500.00万元股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3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9年8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秋林集团支付债券本金3,500.00万元及利息74.37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以3,574.3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5%计至付清之日;(2)颐和黄金、栖霞鲁地矿业、领先控股、李建新、张彤对秋林集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栖霞鲁地矿业3,500.00万元股股权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秋林集团提交的上诉状。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裁定,按秋林集团自动撤诉处理。目前二审裁定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6、2019年4月4日,公司作为“国元元赢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元元赢3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元元赢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记娱乐”)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交易合同关系,判令印纪娱乐偿付票据本金8,000.00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判令肖文革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9年8月4日,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公司与印纪娱乐公司之间的“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交易合同;被告一印纪娱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8,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被告二肖文革对印纪娱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37万元。2020年3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2019年5月27日,公司作为“国元元赢3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将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仲裁至在深圳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支付债券兑付本金6,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裁决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为金洲慈航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0月17日、2020年5月18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目前仲裁委尚未出具仲裁结果。

  8、刘楠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楠偿还融资本金12,286.64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裁决公司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6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裁决书,裁决刘楠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12,286.64万元、自2018年4月5日起以年利率6.00%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5日起以年利率10.0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公司在上述裁决及仲裁费范围内就刘楠提供的46,024,595股天海防务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业已生效。2019年7月30日,公司对刘楠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自2019年3月21日起,质押合约利息一直未按期支付至今。2019年10月25日,公司对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立即向公司支付提前购回本金28,000.00万元,以此为基数,按6.80%日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13.60%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2.00万元;公司对其出质的31,250,000股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10、拉萨市热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质押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比例,且未按期回购,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其担保人。2019年11月1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前购回本金8,902.36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对其出质给公司的31,051,133股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受理本案,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2020年7月22日,法院通知本案定于8月25日开庭审理。

  11、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质押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比例,且未按期回购,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其担保人。2019年11月1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前购回本金4,322.66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对其出质给公司的18,177,300股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于2020年4月30日开庭审理。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0年8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2019年11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勇贵、许丽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4金贵债”本金4,131.20万元,支付利息333.57万元(自2018年11月3日至款清日止),支付违约金23.13万元(自2019年11月4日计算至款清日止),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2020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请,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13、公司管理的国元12号资管计划持有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4 贵人鸟”债券12,228.00万元,债券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国元12号的管理人将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3日,本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当庭制作调解协议。贵人鸟承诺于2020年7月15日还款,因其未履行调解协议,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管理元赢16号、元赢27号和浦江1号集合资管计划持有面值8,000.00万元“16贵人鸟PPN001”债券至今。2019年11月11日,债券应兑付本息,贵人鸟未履行兑付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20年2月24日,仲裁委受理本案。2020年7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

  14、公司管理的元赢16号和浦江1号资管计划合计持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千里01”债券本金5,000.00万元。2019年11月,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将该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其向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500.00万元。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裁定书,本案裁定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目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尚未受理。

  15、公司管理的浦江1号资管计划持有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富贵01”本金6,000.00万元。2019年8月,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账面按照可获得破产财产分配金额确认债权价值,剩余损失未能收回。2020年2月,公司将该债券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证券承销商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裁定书,驳回公司对爱建证券、毕马威诉讼请求。2020年4月29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法院于7月1日受理。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二审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16、公司与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姜剑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未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公司于2020年4月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姜剑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2.5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郝斌、青岛亚星承担连带责任,朱兰英以其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肥仲裁委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尚未安排开庭。

  17、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陆蓉、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约定回购期已届满,振发能源未履行合同义务,振发控股、查正发及其配偶陆蓉均未履行担保责任,因中启能公司与振发能源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振发能源偿还融资本金440,259,1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振发能源质押的振发集团6%的股权优先受偿;振发控股、查正发、陆蓉及中启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

  (三)行政处罚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公司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情况

  (1)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淮北银)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元证券淮北淮海路证券营业部处以100,000元罚款,高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主要原因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义务,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责成营业部将执法检查意见书所反映的问题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要求各部门、各岗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时,通过采取梳理修订营业部现有反洗钱内控制度、积极认真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等整改措施,切实做好客户身份信息及客户资料维护工作,全面提高反洗钱业务能力。

  淮北营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作出,处罚决定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级别,且单位处罚金额为十万,直接负责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罚金额为五千元,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淮北银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明确载明“该行政处罚所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7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合银)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主要原因系未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

  公司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洗钱现场执法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反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自然人和机构客户身份信息登记问题,公司进行了及时整改,公司运营总部联合合规管理部印发《关于做好客户身份信息登记等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分支机构应开展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全面排查。此外,公司还印发《关于启用新版<资金开户文件>的通知》,在新的开户文本中补充了企业经营范围的信息要素采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针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问题,公司及时完成相关客户的定期审核,并计划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实现对中高风险客户阀值的动态调减提醒,并通过人工审核确认的方式完成各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事项,保障对高风险客户半年一次的及时重新审核。

  2018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征询的函》,指出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列明的“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近三年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支行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经查,截止到本证明出具日,近三年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支行处罚记录如下:一、2017年12月28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处罚单位3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3)2018年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合银)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主要原因系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债券交易,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9号公告》。

  公司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9号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修订了《国元证券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业务管理细则》,对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债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和审批,严禁以转移账户收益和亏损为目的通过第三方进行债券交易,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2018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经查,截止到本证明出具日,近三年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支行处罚记录如下:......二、2018年4月8日,针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4)2018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淮南银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元证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25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主要原因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职业信息登记错误,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责成营业部加强反洗钱制度学习与贯彻落实,结合业务实际,持续总结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复核、客户资料更新等业务办理环节的详细制度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更新、维护工作;通过制度管理、加强业务复核,提高客户信息初次识别的有效性,持续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2018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我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形,该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1)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受到税务系统行政处罚的情况

  1)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2月因未按时申报印花税,被盐城地方税务局处以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盐城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2月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盐城地方税务局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施加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未按时申报印花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因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月至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榕台国税简罚[2017]1581号),决定对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对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处以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2013年第一季度,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收入为零,因疏忽,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于2013年4月进行营业税的零申报。2018年6月,上海市浦东地方税务局对上述未申报行为处以罚款50元。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8月8日及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4)2018年6月28日,公司肥西名邦广场证券营业部因未按时申报社保而被合肥市肥西县税务局上派税务分局处以200元行政罚款。

  根据合肥市肥西县税务局上派税务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肥西名邦广场证券营业部2016年6月28日因未按时申报社保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所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的申报,2019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南关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许魏税简罚[2019]183541号),决定对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200元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南关税务分局于2019年8月14日对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南关税务分局对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施加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近三十六个月被税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情况

  1)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地税三限改[2017]187号),要求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2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申报和办理相关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税务申报机制。

  2)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月至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台国税限改[2017]8919号),要求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8月31日前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保存及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3、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因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17年6月26日,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决定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整改措施

  金华西路证券营业部已按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要求缴纳罚款,并已安装相应消防设施。针对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公司已对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及营业部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公司通过加强消防及消防设施、器材相关的普及教育,使营业部全体员工认识到消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营业部能够遵守消防法规,按照规定设置、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3)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根据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四)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被纪律处分的情况

  2017年4月5日,国元证券下属公司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因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未严格审查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流转(第三者资金存取交易),违反了中国香港《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等相关条例要求,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并罚款450万港元。

  1、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整改,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1)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被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的整改措施

  

  (下转D4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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