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2,6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和期限: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65天)、中国民生信托-汇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82天)、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97号文化传媒可转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信信托?碧桂园苏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信建投基金-信盈双季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80天)、招商资管瑞嘉绝对收益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82天)、平安信托佳园3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34天)、“金达创富理财”SD7468号(182天)、结构性存款(181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15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9月13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4.3%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14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本计划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本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本集合计划终止。自集合计划终止日起,本集合计划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行为。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程序。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财产,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分配;本集合计划清算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12、支付方式:从证券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3%
15、违约责任: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 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責,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5)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 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6) 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 在本合同、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釆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釆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了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規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釆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私募类债券,各类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其中所投资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的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A-1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单、现金、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等;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债券若无债项评级,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及其行权产生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000.00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年9月8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6月1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8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3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 3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承继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支付方式:到期付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不涉及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1。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本信托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上述情况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资管新规》第四条要求执行。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其投资范围不超出上述约定。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制定,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除上述投资外,本信托作为投资性资金信托,受托人还将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按照信托资金1%的标准以信托财产代表信托计划认购保障基金。受托人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基金本金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是信托利益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或授权代表)就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无须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通过。
(2)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6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4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9月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8.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3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 3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承继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支付方式:每自然半年20日及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不涉及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资金用于“北海万达广场”项目、“抚州万达广场”项目、“九江万达广场”项目、“雅安万达广场”项目及“辽阳万达广场”项目中的一个、多个或全部。
(3)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97号文化传媒可转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97号文化传媒可转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9月11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8.1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10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 3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承继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支付方式:按季度及到期分配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不涉及
15、违约责任:一般原则: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委托人发生信托合同中第20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的,受托人有权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① 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② 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本合 同履行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若委托人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信托财产和其他受益人的实际损失;③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信托?碧桂园苏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9月11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5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9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核算收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8%/年(固定信托报酬)
15、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与承诺),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用于符合“四三二”的枣庄市项目建设。
(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信盈双季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17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3月16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业绩基准4.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15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200%
10、流动性安排:信用债券组合久期不超过2年(含权债久期按行权久期计算)
11、清算交收原则: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七章《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的要求执行。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资产管理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资产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12、支付方式:现金分红(以合同为准)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
15、违约责任: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公开挂牌的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投资劣后级)、资产支持票据(不投资劣后级)以及上述债券的永续品种;存款类资产: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基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及公募债券基金(前述公募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衍生品:国债期货;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可以相应调整本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五)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招商资管瑞嘉绝对收益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09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3月1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本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5.0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09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为2020年9月7日-9月11日(若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首个开放期之后每年的3月、9月的首3个工作日为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开放期之间的时期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其中集合计划成立日到首个开放期之间的日期为首个封闭期,首个开放期结束后到次个开放期之间日期为第二个封闭期,以此类推。管理人在每次开放期之前披露具体的开放日、参与退出安排、下一个封闭期期间的起止日和接下来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参与开放日:开放期的每日为参与开放日,投资者根据管理人公告通过直接参与或者预约参与方式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日:开放期的首日为退出开放日,投资者需通过预约退出的方式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预约参与方式:预约参与的时间及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以及推广机构交易系统规则为准。委托人提交的预约参与申请,管理人在参与开放日处理。
预约退出方式:委托人如需在该开放期退出开放日退出,委托人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T-5)在推广机构提出预约退出申请,具体以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规则为准。除管理人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若委托人未提交预约退出申请,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次退出申请。经委托人提交预约退出申请后,管理人在该退出开放日(T日)处理客户的退出申请。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到期分配本金及收益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40/年
15、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各类金融债券(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一级市场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平安信托佳园3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25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8月25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7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9月23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杠杆
10、流动性安排:本期信托产品预期存续期限为334天。具体每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和到期日以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认购要素表》约定为准。
11、清算交收原则: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
信托清算分配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计算截至信托终止日的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截至信托终止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管理费,如有)及负债(如有);以扣除截至信托终止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管理费,如有)及负债(如有)后的剩余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以下简称“期末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按如下方式向届时仍存续的全体受益人分配期末预期信托利益:每一份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应分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1元×(1+R×该份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年天数)-该份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份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该份信托单位自其所属的该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起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止的日历天数;如届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但“期末可分配信托财产”仍不足分配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届时存续的全部受益人应分配的全部期末预期信托利益之和的,则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仅以“期末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届时存续的每一位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期末可分配信托财产×(该受益人按照其届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总和);在此情形下,如届时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有剩余信托单位未得到足额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但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并分配完毕的,该剩余信托单位亦自动注销;按照上述顺序分配完毕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则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管理费由受托人收取。
12、支付方式: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月的第 20 日、信托存续期内债务人清偿融资款本金之日,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存续期内债务人提前部分清偿融资款本金之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定期清偿融资款本金之日等、第i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如有)及信托终止日为本信托的信托利益核算日。根据信托文件进行项目处置时,具体核算日由受托人根据项目处置情况另行确定。信托计划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相应的信托利益(如有)。首笔信托计划成立满5个月可提前还款。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受托人收取管理费0.3%/年
15、违约责任: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3)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部分,由投资者自担。(4)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5)委托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存在瑕疵,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式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委托人/受益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信托及/或通过代销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划付信托利益分配款的,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代销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及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其联系方式变更或收款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本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资金向扬州市合景颂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名下满足422要求的合景领峰项目发开建设。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金达创富理财”SD7468号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09月29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3月3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09月28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齐商银行。齐商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2)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包含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类资产、及其他债权类资产。其中,债券类资产为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ABCP等)、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同业借款等;其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3)上述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指初始投资本金额占理财计划下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下同)如下:固定收益类资产100%。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00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年09月28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3月29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82%--3.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09月2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无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一方未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事件发生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终止违约,并赔偿守约方由于违约而形成的损失和费用;如违约方不能做到,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并且对未到期的交易按市价进行反向平盘,因反向平盘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反向平盘如产生收益,在扣除守约方的损失与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归违约方所有。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1、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中国民生信托-汇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97号文化传媒可转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3、中信信托?碧桂园苏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中信建投基金-信盈双季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招商资管瑞嘉绝对收益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平安信托佳园3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金达创富理财”SD7468号委托理财受托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39)
上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9618E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2.7071%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日,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20,382.35万元,资产净额:1,096,080.79万元,营业收入:234,351.89万元,净利润:93,344.37万元。
3、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
(2)最终资金使用方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42,747,267.7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重为74.32%。2019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1,206,672.2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5.75%。
(3)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2019年度,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为7,865,626.44万元,其中物业销售收入3,821,829.9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8.59%。
(4)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违约和失信被执行情况;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提供投资收益最低保证,10年按年递增(6.5%/年-9.5%/年);项目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受托人名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受托人指定人员;按季度对项目净物业收入进行归集;对项目总投金额及年度净物业收入分配金额享有审计权利;存续满10年后,如资产包净物业收入未达约定标准,则信托计划有权解除万达商业对项目的运营管理权。
4、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97号文化传媒可转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最终资金使用方的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末,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总资产2653.83亿元,所有者权益430.89亿元,资产及权益规模逐年增加;2019年12月末存货总额达1469亿元;2019年度集团收入总额达486.75亿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8%,净利润同比增长60%;总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主要构成为存货、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3)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过去三年,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毛利率保持在30%以上,在房地产行业整体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品牌建设、控制成本等方式加强盈利能力。总体来看,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稳中有升,整体盈利能力仍然较强。
(4)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经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截至2020年8月,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不良或关注类已结清及未结清贷款业务,未见不良和违约负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信息显示,截至尽职调查日,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见失信被执行情况。
5、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于2015年4月成立,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晓力。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资管子公司,前身是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国内最早获得受托资产管理、创新试点、QDII资格的券商资产管理之一。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管理人2018年及2019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3、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资产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9月9日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主营业务: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资产管理人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62639.44万元
资产净额:54540.12万元
营业收入:161.11万元
净利润:966.73万元
3、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注册资本:112.76亿
主营业务: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主要财务情况: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424亿元,资产净额308亿元,营业收入71.83亿元,净利润35.93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2016年至2019年末主要财务指标:2016年至2019年末,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5900亿元、1.05万亿元、1.63万亿元和1.91万亿元,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主要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及票据、存货等。
(3)经营状况:2016年-2019年,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分别为412.63亿元、240.84亿元、293.81亿元、146.66亿元,经营性现金流一直为正,2016-2019 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4.54亿元 ,728.22亿元,738.32亿元,252.57亿元。
(4)资信状况: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为AAA,无违约记录。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徐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抵押率不超过60%;枣庄市碧桂园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徐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提供100%股权质押担保;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人名章、开设网银复核权限进行监管;向枣庄市碧桂园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驻董事,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六)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商银行)法定英文名称: QI SHANG BANK CO., LTD(英文简称: QISHANG BANK)法定代表人:杲传勇董事会秘书:马慧玲成立时间: 1997年8月28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5.34亿元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主要股东: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市自来水公司、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等
2、受托方2019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营业收入2,742,980,773.21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3,855,529.59元,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1,851,060,439.25元,负债总额118,745,491,596.06元,净资产13,105,568,843.19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七)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2、受托方主要财务指标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八)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成立于1996年4月9日;公司股东实力雄厚,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平安在香港联交所(证券代码:2318.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601318)整体上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信托注册资本经过了六次增资扩股,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130亿元。
平安信托资产质量优良,业务发展稳健,各项业绩指标位居行业前列;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多元的产品平台和资金募集渠道,以及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
2019年以来,平安信托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将“回归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作为转型指引,以打造中国信托业第一品牌为目标,聚焦“特殊资产投资、基建投资、金融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四大核心业务。一方面通过产业投资、服务信托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履行受托责任,培育经济新引擎、新动能;另一方面将受托文化、合规文化、领先文化在内的信托文化培育作为公司转型发展的动力,强调依靠专业、创新实现稳健发展。同时,运用智能科技赋能渠道营销,构建信托资金资产生态圈,打造业内智能科技应用典范;加强风险管控集约化,推动智能风控系统升级迭代,促进公司整体风控能力提升。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平安信托2019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平安信托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46.79亿元,净利润26.52亿元,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规模4426.08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7.21亿元,位居行业前列。平安信托2019年主动管理业务规模占比58.2%,主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2019年创新业务收入7.18亿元,占公司信托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9.30%,占比同比提升7个百分点。
3、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扬州市合景颂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018年末至2019年末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扬州市合景颂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位于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东侧、秦邮路南侧的A、B两个地块(对应编号为“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22911号”、“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229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高邮项目”)
而设立。财务数据主要反映项目的开发成果。
资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为10亿元,主要包括开发中的存货7.8亿元和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往来)1.92亿元。
负债:长期借款为高邮项目存续开发贷余额。
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为股东资金的投入。
利润表:高邮项目暂未结转收入。
(3)经营状况:扬州市合景颂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通讯设备制造。扬州市合景颂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景泰富100%持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为开发高邮项目设立。
(4)资信状况: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保证担保: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法审要求完成一系列外保内贷相关手续,确保担保合法有效;抵押担保:提供合景南通项目地块(地块编号:R20005)土地使用权第一顺位抵押,初始及动态抵押率不超过85%;股权质押:合景南通项目公司100%股权质押;销售回款监管:抵押物销售回款监管。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扬州市合景颂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2019年及2020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1.74%,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59,637.40万元(含所有未到期理财),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为22,6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8.70%。公司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3、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会计处理: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标的价值和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会使得收益水平不能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若公司经营突发重大变化,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将面临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影响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信用风险: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市场信用产品,可能面临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将影响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实现。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用于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应自有资金仍用于购买流动性好的产品,购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产品投资期不超过12个月,资金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资金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辰欣药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及《辰欣药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1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且可滚动使用,并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此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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