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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32,638.15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79元/股(含)。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2020年6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含)人民币14.69元/股,回购金额调整为不超过32,417.45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0年10月8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现将回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1、2020年5月7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股份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回购股份实施进展公告。

  3、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7日。截至2020年10月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946,3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3.5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65,365,025.92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股份数量下限,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回购股份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的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总股本不会变化。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公司总股本则相应减少。

  上述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5月7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93,498,471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98,374,618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7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后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内容,在重大事项提示和重大风险提示中分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可能涉及的有关重大风险进行了特别说明,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的重大风险外,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正在进行中。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取得相关授权、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9日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6年9月30日,经与相关各方论证,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1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17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34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完成了对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中介机构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仍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并安排各中介机构落实对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数据的审计、评估、补充尽调等工作。在相关审计、评估、补充尽调等工作完成以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了上海道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道璧”)持有的标的公司苏州卿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卿峰”)3.68%股权(对应8亿元出资额),本次转让完成后,上海道璧不再持有苏州卿峰股权;天津佳源科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了秦汉新城万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秦汉万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苏州卿峰4.37%股权(对应9.51亿元出资额),本次转让完成后,秦汉万方不再持有苏州卿峰股权;秦汉新城江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昆山江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成。截至目前,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苏州卿峰34.15%股权。

  公司已在2018年11月16日披露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重大风险提示中分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可能涉及的有关重大风险进行了特别说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相关授权、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并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应当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直至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沙钢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民事再审申请书》,获悉申请人郭照湘(曾用名郭照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周建清、许军及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公司”)追偿权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47)),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已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照湘,男,汉族,1953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5306068817;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弯士岸三村3幢1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清,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8幢102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军,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八组23号。

  一审、二审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沙钢股份与新天宏公司连带赔偿郭照湘因向国投高新公司履行担保债务产生的损失207020420.92元及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再审申请书》。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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