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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0-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四起案件涉案的金额:合计约15,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目前四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将近期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兰石重装与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因与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兰石重装与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状起诉时间:2020年8月3日

  受理时间:2020年8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能化”)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DT-FXTRQ-ZB-TF-SBGZ-2019-001号《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甲醇装置甲醇合成塔设备采购合同》、DT-FXTRQ-ZB-TF-SBGZ-2019-002号《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超限设备(塔器、容器)采购合同》,合同总价共计9,720.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兰石重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进行了前述两份合同项下全部设备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及设备的加工。但是,被告仅支付了10%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支付的20%第二笔货款以及20%第三笔货款,共计3,888.17万元,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888.17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944.09万元为基数,以4.9%为利率,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18.28万元;以1,944.0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97.38万元;以及以3,888.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暂共计4,103.83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兰石重装与石家庄常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因与石家庄常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兰石重装与石家庄常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状起诉时间:2020年9月21日

  受理时间:2020年9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常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佑能源”)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26日,被告凯德尼斯河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6日更名为“河北英拓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12日更名为“石家庄常佑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订了《凯德尼斯河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重油轻质化项目PC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原告以PC方式承包被告20万吨/年重油轻质化项目沸腾床装置、制氢部分及配套的公用工程、一期项目的匹配性改造等设备材料采购和建筑安装施工直至工程中间交接。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已支付原告4,400.00万元,尚欠5,315.96万元。另,2016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凯德尼斯河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重油轻质化项目垫资财务费用计算办法》,约定原告在案涉项目中的垫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6%计算垫资利息。截止2020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未返还的垫资款本金为3,167.25万元,利息为637.43万元。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15.96万元及违约金1,193.37万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实际计算至清偿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资利息637.43万元(垫资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1+16%)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其中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65%*(1+16%)的标准计算,实际计算至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98万元。

  (第1-3项合计为7,155.74万元)

  (4) 请求判令在被告将工程款总额付至75%前,原告对案涉项目中的所有设备享有所有权。

  (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兰石重装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因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兰石重装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状起诉时间:2020年9月14日

  受理时间:2020年9月14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龙”)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7日至5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201803004号《工业品买卖合同》、201803065号《工业品买卖合同》、201805039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2台加氢反应器、1台热高压分离器、10台高压换热器,以上三份合同总价共计10,326.74万元。

  合同签订后,兰石重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备。但是,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到货款共计3,098.46万元,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98.46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98.4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7.16万元;以及以3,098.4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罚息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本息暂共计3,295.6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兰石重装与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因与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近日,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兰石重装与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时间:2020年9月30日

  受理时间:2020年9月30日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京能锡林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锡林煤化”)

  (二)本次仲裁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7日,申请人兰石重装与被申请人京能锡林煤化签订《锡林郭勒盟东乌旗褐煤提质项目燃料气制备合成反应器、还原反应器及加工辅助设施合同》(合同编号为XLMH-EQ-VE-2014-0001),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合成反应器(工号:1017611)与还原反应器(工号:10177H) 各一台及设备加工辅助设施,其中合成反应器和还原反应器成套设备费6,776.94万元,加工辅助设施费2,146.18万元,合同总价为8,923.12万元。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完成上述设备的大部分制造工作。但2016年底,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褐煤提质项目燃料气制备合成反应器、还原反应器及加工辅助设施”项目暂停,申请人已发生成本6,100.67万元,被申请人已付3,388.47万元,尚欠2,712.20万元。并承担因合同终止造成安装设备拆除运输费用367.00万元。

  2、申请人请求

  (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实际发生费用2,712.20万元。

  (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安装设备拆除费367.00万元。

  (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货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9月5日至付清之日计算的利息。

  (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三)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0-051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璞临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胡军旺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任世宏、副总经理张凯、副总经理郭富永、财务总监张俭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股票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的所有决议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玉洁、王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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