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0月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9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4,558,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9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2,512,0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8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2,045,9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0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51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51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4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556,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章程(2020年9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556,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林煌彬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074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林煌彬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2,512,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91,229,485股)的13.383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0年9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12,045,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91,229,485股)的16.20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20年10月9日上午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2020年10月9日上午9时15分至2020年10月9日下午15时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4,556,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章程(2020年9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04,556,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仲翰                  经办律师:常  晖

  林煌彬

  二二年十月九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