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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珠海市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产品试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情况先期向珠海市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安达”)增资1亿元,增资到达珠海科安达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珠海科安达、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一、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珠海科安达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产品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现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向珠海科安达增资1亿元,需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9月29日,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与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1: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甲方2:珠海市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安达”)

  (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丙涛、林文茂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珠海科安达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长城证券签署的《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珠海科安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长城证券签署的《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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