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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9版)

  (上接C7版)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承诺:

  “一、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中金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购回在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二、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金公司适用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方投行及银河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金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金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如因本所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德勤承诺:“本所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德师报(审)字(20)第P05182号审计报告、对其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德师报(核)字(20)第E00385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对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德师报(核)字(20)第E00011号审核报告、对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德师报(函)字(20)第Q01573号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过错致使本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四、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及股东中国建投、建投投资、投资咨询,以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尔金控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中金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如本公司未能或无法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中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中金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中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中金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中金公司损失;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但承诺及时披露本公司无法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四、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如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股份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分配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2、滚存利润相关安排

  根据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重大风险提示

  (一)宏观及行业风险

  1、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载体之一,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自营等业务,证券行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与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息息相关。同时,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国际经济形势等宏观要素,将进一步影响资本市场的表现,造成资本市场的波动;而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资本市场的走势有较强的相关性,低迷的资本市场行情会对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和手续费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和保荐收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导致资本类业务的收益下降、各类金融产品违约风险上升,从而进一步放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剧。2017年,中国经济供给侧改革初见成效,中国资本市场缓慢复苏。2017年末,上证综指收盘3,307.17点,较年初开盘上涨6.50%,同期中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小幅下跌5.08%和8.47%。2018年,受全球经济和资本市场震荡、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影响,A股市场表现持续低迷。2018年末,上证综指收盘2,493.90点,较年初开盘下跌24.75%,同期中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下跌14.47%和41.04%。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在改革中发展,市场行情逐渐回暖。2019年末,上证综指收盘3,050.12点,较年初开盘上涨22.11%,同期中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上涨35.37%和84.77%。2020年一季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事件影响,国内经济、金融市场出现波动,2020年二季度在疫情防控得当、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下国内经济缓慢修复,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证综指收盘2,984.67点,较年初下跌2.66%。同期,资本市场改革被定调为国家战略高度,国家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发展。2020年1-6月,中国证券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同比上涨19.26%和24.73%。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形势及资本市场状况的影响。2017年至2019年,公司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及其他权益工具持有人的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8.56%及23.78%,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保持稳健增长。但是,由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资本市场高度相关,在全球金融市场紧密联动,波动性及不确定性加剧的背景下,若未来境内外资本市场处于较长时间的低迷周期,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国家宏观政策及证券行业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证券行业是与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联系紧密的行业,若相关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税收制度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重大影响。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中国证券行业在行业准入、业务资质和业务规模、风控合规等方面均受到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约束。近年来,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加大对外开放,监管部门不断出台或修订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可能会对公司某项业务的开展、面临的竞争格局及行业前景产生影响。例如,2018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要求证券公司改进现有业务实践;2018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加强对场外期权业务的监管及规范,对当年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2020年3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明确将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导致公司与国际投资银行的竞争更加激烈。国内证券行业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格局具有直接影响,给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及时适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业务拓展受限、经营成本增加、盈利能力下降。

  3、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1)公司面临来自国内证券公司的竞争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国内证券公司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共有134家证券公司。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证券行业业务同质化严重,业务品种和目标客户群体类似,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同时,随着中国证券行业朝着综合化和高质量的方向发展,综合性大型证券公司通过扩大资本规模、兼并收购以拓宽现有业务范围和规模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使得大型证券公司进一步聚集优势资源,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与国内其他综合性大型证券公司相比,尽管公司在品牌、客户及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建立了一定的优势,但是在资本规模、地域覆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劣势。未来,公司将继续面临来自国内其他综合性大型证券公司及部分特色化证券公司的竞争压力。

  (2)公司面临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资引入举措已经在中国诸多行业落地,中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进一步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出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提到“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和“逐渐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于2020年3月正式明确于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吸引更多看好境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在国际网络、资本实力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预计进入中国市场后将主要在跨境业务、机构交易及衍生品、财富管理及投资管理等高端业务领域与内资证券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公司若不能及时补充资本实力,保持并进一步巩固在相关业务领域的能力和优势,则会面临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3)公司面临来自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

  近年来,随着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强烈,金融行业间渗透效应显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凭借资本实力、客户资源和网络渠道等优势,通过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开拓创新,在证券行业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证券行业的竞争。若国家逐步放松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公司可能面临行业竞争更加激烈的风险。

  同时,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及互联网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凭借其海量的客户基础、深厚的数据积累及先进的技术能力介入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和小额融资等金融服务,从而对传统的证券投资理财方式产生较大的冲击和替代效应。此外,随着证券业准入管制的逐步放松,国外较为成熟的折扣经纪商和网络经纪商模式有可能在国内证券市场出现,大型互联网企业亦可能通过业务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进入证券业,导致证券经纪业务交易佣金率大幅下滑、理财客户大量迁移,从而对证券行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客户基础和盈利来源带来一定程度影响。如果公司未能成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快速布局并实现数字化转型以有效应对来自上述非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未来可能会面临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引致的风险

  自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坚决落实各项部署,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护工作的支持。公司及各地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也均遵照相关举措,严格落实了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要求,同时也采取了远程办公等方式积极应对疫情产生的不利局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影响全球经济前景和企业经营,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持续时间、防控情况以及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在短期内也可能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具体而言,公司作为国内体量与排名靠前的综合性券商,业务区域遍布全国,服务的客户涉及行业广泛,市场投资者众多。本次疫情对公司客户造成的冲击可能会延缓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进度,降低投资者的交易热情,进而在短期内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020年上半年,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向好,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有序推进,宏观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二季度经济增长实现了由负转正,整体经济稳步复苏。但同时,公司还有一定数量的投资银行业务、股票业务等涉及中国香港、美国、欧洲等地。若未来全球疫情态势无法在短期内有效抑制,也将可能对公司的境外相关业务造成阶段性的冲击。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评估和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经营及业务风险

  1、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27.91亿元、31.71亿元、42.48亿元和20.01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90%、24.56%、26.96%和19.07%,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较高,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处于较高水平。

  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往往受到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行情的影响。经济状况不佳往往会导致投资银行业务客户业绩波动,投资者信心不足,可能导致全行业证券发行及并购的规模和数量大幅减少。资本市场行情波动剧烈或市场情况不佳可能造成客户发行或重组方案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承销或保荐的证券发行及公司提供顾问服务的并购交易延迟或终止,最终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担任证券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承销商或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时,可能因个别执行人员尽职调查不到位、合规督导不充分等原因,进而受到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处分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上述任何事件均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公司承销债券的发行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产生违约,导致投资者损失,从而使公司面临诉讼和声誉受损的风险。

  近年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等重大改革措施的陆续推出,对证券公司股票定价及证券承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债券信用风险的上升,债券发行和承销也面临着更多挑战。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可能面临证券发行定价不合理、条款设计不符合投资者需求,或对市场的判断存在偏差、发行时机选择不当等情况,因此存在导致公司承担发行失败或被动承担大比例包销责任的风险。公司在作为科创板保荐机构时,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跟投,使公司既面临因自身资本金不足而错失业务机会的风险,也面临着因市场环境或发行人业绩不及预期而造成投资失败的风险。

  此外,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业务还需承担先行赔付风险。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保荐机构需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需承担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2、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27.15亿元、25.59亿元、29.21亿元和19.69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4.23%、19.82%、18.54%和18.77%。公司向机构及财富管理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以取得经纪业务收入。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为客户执行的交易量和收取的经纪佣金费率,而交易量受多项外部因素的影响,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市场行情、股价波动、利率波动以及投资者行为等非公司所能控制因素的影响。任何不利的经济及市场状况都可能导致客户降低交易量,从而使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降。同时,我国证券行业的持续竞争导致了公司经纪佣金费率下降,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行业平均经纪佣金费率分别为0.34‰、0.31‰、0.30‰及0.29‰,呈逐年下降趋势。若经纪佣金费率持续下降,可能对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经纪业务服务众多机构客户及财富管理客户,需要公司能够处理多市场的复杂交易及跨境交易,对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复杂交易执行能力、跨境业务能力、资本金规模及风险控制能力等要求均日益提高。公司可能因为无法充分满足客户日益复杂的业务需求导致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财富管理客户群体的获客方面还面临与商业银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和外资机构的竞争,如何走出差异化竞争路线,并持续满足财富管理客户不断提高的服务要求,均成为公司面临的挑战。

  此外,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发展过程中相关政策变动可能影响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业绩。2019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一2021年)》,提出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随着网络应用的日益普及,通过网络渠道提供零售经纪业务服务的模式在我国方兴未艾,导致公司面临来自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主的新兴证券公司的竞争压力。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上述新兴证券公司的竞争,将面临客户及市场份额流失的风险。2020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将会加速在大陆地区设立控股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外资证券公司在跨境交易等复杂交易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如果公司未能持续提升机构交易服务能力,满足机构客户日益复杂的交易需求,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公司将可能面临现有客户资源流失和难以吸引新客户的情况,进而导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下滑。

  3、自营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自营业务主要在固定收益、货币及大宗商品等市场开展交易并持有投资头寸,此外由于开展衍生品对冲交易业务,公司在衍生品对冲交易专用账户下也持有权益性投资资产。报告期各期,公司自营业务的收入分别为0.41亿元、12.84亿元、15.90亿元和12.9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7%、9.94%、10.09%和12.35%。证券市场的走势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国际证券市场波动及投资者情绪和预期等因素影响,加之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发达国家市场尚不完善,易产生剧烈波动。尽管公司采用了一定的对冲策略,但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及对冲策略有限,金融避险工具品种不够丰富等原因,使得公司难以完全对冲相关风险。此外,对冲工具或策略本身可能无法在所有市场状况下有效应对所有类型的风险,使公司的自营业务无法完全免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影响。

  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较为多样化,不同投资品种具有各自的内在风险特征。例如,债券投资可能受到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交易对手违约、利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股票投资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金融产品出现价格波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需根据公司管理层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判断和计量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因此,公司的自营业务需承担所投资的各类产品自身特性所带来的内在风险。

  在自营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基于对目前及未来市场情况的评估做出投资判断和决策,并通过及时监控投资组合的市值,优化投资产品组合的结构和数量,从而在满足内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现最大化收益。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对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误判、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失误、证券交易时机选择失误等问题,对公司自营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风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管理规模(净值口径)分别为2,331.04亿元、1,988.69亿元、3,137.03亿元和3,586.52亿元,报告期各期实现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4.80亿元、4.03亿元、4.96亿元和3.3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9%、3.12%、3.15%和3.21%。公司主要通过基金管理子公司中金基金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截至报告期各期末中金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净值口径)分别为124.41亿元、200.17亿元、278.69亿元及356.68亿元,报告期各期实现基金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0.61亿元、0.47亿元、0.75亿元和0.43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4%、0.36%、0.48%和0.41%。

  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参与最广泛的业务之一,除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外,公司还面临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的竞争,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同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其具有国际先进化经验的资产管理业务将给行业带来进一步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资回报、客户服务、市场拓展、产品创新等方面保持自身优势,导致提供的产品不能持续满足客户不断提升的要求,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的业绩与宏观经济表现、行业景气度、投资决策能力等多个因素相关度较高,存在由于宏观经济不佳、行业低迷或自身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收益率不及预期、低于市场同类竞争产品水平,这将会造成投资者认购和持有公司相关产品的积极性下降,进而导致客户流失和相关业务收入下降。

  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面临投资风险,如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发生违约或存在潜在违约风险等情况,将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因此要求赎回,从而影响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风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中金资本通过多种方式管理的基金累计规模分别为2,328.29亿元、2,977.66亿元、3,373.13亿元和3,458.27亿元,报告期各期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收入分别为11.28亿元、13.75亿元、13.86亿元和7.65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0.06%、10.65%、8.80%和7.30%。

  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发展迅速,资产管理规模大、市场影响力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受市场环境、同行业竞争、投资人投资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情况也受到基金过往投资业绩的影响,因此存在后续基金募资规模不达预期,从而对业务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决策主要基于对标的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潜力、经营能力和增长前景的预判,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前,公司会对标的企业进行合理且适当的尽职调查。然而,尽职调查可能无法全部识别标的企业的欺诈、会计违规或其他不当、非法或欺骗性行为。同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趋势的重大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对标的公司的投资无法获得预期回报。

  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通常以标的公司股票上市或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而退出路径需要依赖经济基本面、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行情、监管审批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可能因为无法顺利退出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6、资产负债表业务风险

  公司积极利用资产负债表为客户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相关业务、主经纪商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跨境及境外的机构业务。上述业务国际化程度较高,所覆盖的市场范围较广,交易品类丰富,客户类型多元,这也使得相关业务产品结构复杂,涉及多个资产类别及市场的底层风险,对公司信息系统及资产负债表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司虽然已建立了健全的资产负债表业务风险管控机制,但在业务开展中仍不可避免地面临市场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业务受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行为等各种因素影响,对市场周期较为敏感。在开展场外衍生品等业务过程中,极端市场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对冲策略失效,导致公司面临较大风险敞口,从而产生损失。此外,市场波动可能会直接影响交易规模的变化,如市场单边持续下跌,则导致客户交易活跃度下降,从而影响资产负债表业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相关信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能追加担保物、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形,导致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致使公司出现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若出现客户信用账户被司法冻结等情形,公司也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的风险。

  公司资产负债表业务收入与利率水平高度相关,在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利差可能逐步收窄,公司资产负债表业务存在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同时,公司资产负债表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将产生持续的资金需求,若公司不能及时筹集资金,将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7、境外业务风险

  公司通过自身发展建立了覆盖中国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旧金山、法兰克福和东京七个金融中心在内的国际网络。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境外收入分别为23.17亿元、26.58亿元、38.60亿元和14.31亿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20.67%、20.58%、24.50%和13.64%。

  公司对境外业务风险给予较高的关注度。但由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审查与境内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对境外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意图不一致,因此可能由于理解的差异而遭受境外监管机构的制裁、罚款或其他处罚。同时,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述事项若对境内证券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亦可能遭受境内监管机构的相关处罚。另外,境内外监管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公司境外业务的经营业绩产生波动。

  境外业务面临当地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不利变化、金融服务行业竞争加剧等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需要公司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统能力,如果无法有效应对上述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境外业务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此外,公司设有中金香港、中金美国证券、中金英国、中金新加坡等境外子公司,若境外子公司不能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和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罚款、其他处罚或诉讼,从而对本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8、业务整合风险

  2017年4月,公司完成对中金财富证券100%股权的收购。公司自完成收购后,积极推进对中金财富证券的各项业务整合工作。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对中金财富证券的整合工作开展顺利并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机构业务已基本完成整合,零售业务的财富管理转型稳步推进,同时中金财富证券已被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下一步将继续稳妥、深入推进零售业务整合和财富管理转型,但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顺利完成整合或是整合效果无法达到预期,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系统整合与客户迁移过程涉及较多复杂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客户流失及整合期间经营效率降低的风险。

  9、战略实施风险及业务创新风险

  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培育国际一流投资银行成为行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证券行业正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公司的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不断巩固与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竞争优势而制定。但是,由于全球宏观形势和国际关系等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国内宏观经济与行业发展趋势亦持续变化,同时公司也可能存在人才不足或流失、信息系统未能跟上技术进步等风险,因此,公司战略存在未能充分实施或实施效果未及预期的可能性。

  公司十分重视创新发展,多年来通过业务以及产品等方面的不断创新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未来也将根据市场及监管审批情况积极开展其他类型创新业务。由于创新业务具有前瞻性和不确定性,受市场情况变化、技术水平限制、前期研究论证信息有限等因素影响,公司的创新业务可能发展受阻或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如果公司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全面、风险估计不足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受限,创新业务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及不利影响。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2020年1-9月业绩预计信息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发展状态,本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主要客户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年1-9月业绩预计信息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1-9月的营业收入约为128.73亿元至162.31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5%至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及其他权益工具持有人的净利润约为36.77亿元至46.19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7%至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及其他权益工具持有人的净利润约为33.76亿元至43.1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8%至38%。

  上述2020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四、其他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2015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和境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招股意向书与公司已经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H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外,由于境内证券市场和香港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本公司A股和H股交易价格未必一致,但A股和H股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但也未必能相互预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中金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中金有限全体股东中央汇金、新政投、TPG、KKR、中投保、名力集团、大东方人寿、中国建投、建投投资和投资咨询共同作为发起人,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667,473,000.00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中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系由中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中金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均由发行人承继。各发起人以其对中金有限的出资比例享有中金有限经评估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的出资在公司整体变更前即已由中金有限合法拥有。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1日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0887号)验证,截至2015年6月1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中金有限于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1,667,473,000.00元,占申请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368,667,868股,其中内资股2,464,953,440股,占总股本56.42%,H股1,903,714,428股,占总股本43.58%。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458,589,000股(即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的9.50%)。

  有关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

  1、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2、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已相应扣除Tencent Mobility、Des Voeux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及名力集团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

  注2:Tencent Mobility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3: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libaba Group Treasury Limited持有Des Voeux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的100%股权。

  3、国有股份情况

  根据财政部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的《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金函[2020]18号),发行人国有股份情况如下:

  

  4、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68,667,868股,其中H股1,903,714,428股,占总股本43.58%。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的股东中,中央汇金持有公司44.32%的股份,中国建投、建投投资及投资咨询合计持有公司0.06%的股份。其中,中央汇金持有中国建投100%股权,中国建投分别持有建投投资100%股权及投资咨询100%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内资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为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综合化、一站式的全方位投资银行服务。自1995年成立以来,公司始终秉承“以人为本、以国为怀、勤奋专业、积极进取、客户至上、至诚至信”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中国的国际一流投资银行,并成为未来金融体系的核心参与者。

  公司拥有境内外证券类业务经营资质,并已建立覆盖广泛的国际化业务网络。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境内设有多家分、子公司,并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拥有超过200个营业网点,同时在中国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旧金山、法兰克福、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设有机构,具备境内外及跨境一站式服务能力。

  公司拥有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股票业务、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研究业务在内的全面均衡发展的业务结构。

  (二)行业竞争情况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证券行业迅速成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传统业务市场逐渐饱和、佣金费率水平的下降,以传统中介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不断受到挑战。证券公司开始主动谋求业务转型,业务模式朝着多元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证券行业竞争格局呈现集中化、差异化趋势,行业整合加速。同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和非证券业主体对证券行业的渗透,中国证券行业未来竞争格局仍面临一定不确定性。

  当前,中国证券行业竞争格局呈现以下特征:(1)传统中介业务竞争激烈,证券公司主动谋求业务转型,经营模式趋于多元化;(2)中国证券行业集中度偏低,呈现差异化发展趋势;(3)外资金融机构、非证券业主体进入,中国证券行业竞争加剧。

  (三)公司的行业地位

  近年来,在极富挑战的宏观及资本市场环境中,公司凭借前瞻性的多元化战略布局和市场领先的综合服务能力,各项业务保持均衡、持续增长。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主要经营指标、对应市场份额及排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排名、百分比除外

  

  数据来源:各家证券公司年报及半年报。

  注1:各项数据均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数据计算,其中2019年不包括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2:公司该项数据包括了归属于永续次级债券持有人的净资产。

  注3:公司该项数据包括了归属于永续次级债券持有人的净利润。

  注4: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未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净收入。

  注5:包括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包括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注6:部分非上市证券公司未公布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故无行业排名及市场份额统计。

  五、与业务及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设备、运输工具、房屋及建筑物。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各类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成新率=账面净值/账面原值×100%

  (二)自有及租赁房产

  1、自有房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总计为9,366.46平方米,其中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461.46平方米,约占公司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总数的90.34%,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905.00平方米,约占公司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总数的9.66%。

  2、租赁房屋

  (1)境内租赁物业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承租了317处房屋,租赁面积总计约20.22万平方米,均为经营性用房。

  (2)境外租赁物业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境外子公司在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向第三方承租了共计12处房屋,租赁面积总计约1.07万平方米。

  (三)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中金财富证券持有该土地使用权20%份额。

  2、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共计389项。

  (2)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的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标共计145项。

  3、域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域名共计26项。

  4、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共计5项。

  5、交易席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交易席位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鉴于此,联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中央汇金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央汇金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中央汇金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亦不作为关联交易对待;本公司未将中央汇金认定为关联方符合《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

  中央汇金已就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和《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中央汇金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海尔金控,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12%。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曾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GIC、TPG和中投保。

  (2)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公司的子公司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内容,公司的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八、主要资产情况”之“(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内容。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4)其他关联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及“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此外,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法人包括神州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中金公益基金会及C.M.Capital Corporation。

  2、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公司部分关联方在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公司为其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交易佣金及手续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款的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参照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市场定价。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率与公司平均净佣金费率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因关联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因代理买卖证券产生的客户资金存放于关联方,所支付的三方存管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②提供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代理销售其金融产品而向其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公司利用自身渠道网点、客户资源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行业内较普遍的业务合作模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产品代理销售服务的收费标准与公司代理销售非关联方金融产品的收费标准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③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服务而向其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2019年公司担任中国广核A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18年公司担任海尔智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等。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证券保荐、承销及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服务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均参照行业同类业务市场化标准确定相关商业安排,与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④提供基金管理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向其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而向其收取的管理费标准或业绩报酬比例参照行业同类业务标准,并依据实际投资标的、主动管理水平等因素协商制定,与向非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⑤接受产品代理销售及投资顾问服务

  报告期各期,公司接受关联方所提供的产品代理销售及投资顾问服务,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公司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渠道网点、客户资源推广销售公司的资管产品及基金产品,以及接受其他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产品投资建议,是行业内较普遍的业务合作模式。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标准参照行业同类业务标准,与接受非关联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付费标准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⑥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而向其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分别为286.79万元、869.22万元、2,949.83万元和1,020.42万元,占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比例分别为1.24%、2.14%、7.00%和5.44%。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系公司向下属合营联营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投资及基金管理等方面专业咨询服务,是形成统一投资标准和中后台管理的必要手段,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并参照市场化标准收取费用,定价公允。

  ⑦衍生品交易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根据合同确认待收取的权益形成衍生金融资产,确认待支付的义务形成衍生金融负债,相关期末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上述场外衍生品交易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上述衍生品交易的合约时,相关交易要素参照市场同类业务标准,与公司同非关联方签订的相关衍生品交易合约中涉及的利率/费率水平无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成的相关金融资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及处置相关金融资产获取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⑨关联方资金往来

  A.银行存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关联方存入货币资金,形成银行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B.回购业务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与关联方交通银行开展质押式卖出回购业务,形成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0万元、30,033.45万元、0万元和0万元,占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比例分别为0%、0.62%、0%和0%。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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