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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0—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0月10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康农商行”或“申请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提交的申请金华中院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情况

  2020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浙江永康农商行向金华中院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称,浙江永康农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金华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63336405G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柒亿零叁佰捌拾万贰仟贰佰伍拾玖元

  成立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21日至9999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胡建群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电子银行业务;办理保函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业务,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9年8月,申请人等4家银行作为初始贷款人,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署《人民币30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35%,贷款期限为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1年的期间,借款人应该在贷款期限结束前,清偿所欠的全部债务。截止目前,3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已全部逾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公司发放贷款本金1.5亿元。申请人向公司发放贷款后,公司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20日,贷款于2020年8月14日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的贷款本金1.5亿元及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

  3、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登记,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但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情况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永康农商行向永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康法院”)提交的《预重整申请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永康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永康法院的《通知书》([2020]浙0784民诉前调 2422号),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23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预重整登记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2号)、《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等相关规定,预重整的启动是为了更好地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三、重整申请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或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四、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法院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风险警示

  1、公司是否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金华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0年6月23日停牌一天,自2020年6月24 日复牌后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金华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永康农商行向金华中院提交的《申请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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