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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黄燕和张敬(以下简称“四被告”)就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翎”)股权转让事项存在纠纷,上海恺英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四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保全费等,上海恺英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上海一中院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和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上海恺英诉周瑜、李思韵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199号]和上海恺英诉黄燕、张敬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206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鉴于周瑜、李思韵希望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审慎考虑后,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将对调解方案下周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作为第三人加入该案。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调解下,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签署《调解笔录》,该笔录中各方认可并确认上述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调解方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及变更浙江九翎原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

  2020年9月17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199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黄燕、张敬表示希望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与上海恺英达成调解,且周瑜同意对黄燕、张敬的相关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各方(上海恺英、周瑜、黄燕、张敬)秉承友好协商的精神,就黄燕、张敬与上海恺英之间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达成调解方案,该方案于2020年9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等公告。相关议案审议通过后,因周瑜自愿加入被告黄燕、张敬与上海恺英的债务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海恺英申请追加周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燕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2,388,812.9元;2、判令被告张敬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8,603,790.93元;3、判令被告周瑜、黄燕、张敬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周瑜、黄燕、张敬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2020年10月10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公司前期审议通过的调解方案相比没有实质性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燕、张敬、周瑜共同确认,被告黄燕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2,388,812.9元,被告张敬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8,603,790.93元;在上述两项赔偿款范围内,被告黄燕、张敬、周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燕、张敬、周瑜共同确认,案外人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分红款中被告黄燕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9,120,254.70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133,521,259.54元中的32,698,612.76元用于抵偿被告张敬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

  3、被告周瑜基于《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承诺》已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金300万元用于抵偿被告张敬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

  4、被告周瑜为履行《关于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已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4,000万元中,32,905,178.17元用于抵偿被告张敬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7,094,821.83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至此,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张敬《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责任;

  5、被告周瑜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

  6、被告周瑜应于2021年3月14日前将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0,889,078股股票(股票代码002517.SZ)处分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抵偿被告黄燕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剩余部分;若股票处分所得款项小于106,239,358.31元,被告周瑜应于2021年3月14日前补足差额;股票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抵偿被告黄燕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剩余部分,被告周瑜、黄燕应于2022年3月14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被告黄燕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剩余部分;

  7、如被告黄燕、张敬、周瑜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对被告黄燕、张敬、周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未付款项;

  8、本案案件受理费286,690.76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费229,352.6元;其中,被告黄燕承担500,000元,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043.36元。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30日内,被告黄燕应将其承担的诉讼费500,000元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9、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周瑜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有助于解决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之间的纠纷,预计会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206号]。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34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本案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

  ● 本案被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

  ● 本案第三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

  ● 本次上海恺英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初149号之三],裁定解除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盛和”)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持股比例20%)的股权的冻结。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传奇IP就其与浙江欢游之间的商事纠纷仲裁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浙江欢游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北京四中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京04协外认38号),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详见公告2019-075、2019-101、2019-121)。

  浙江欢游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关于(2019)京04协外认38号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京04执172号),后公司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北京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浙江欢游及其分公司银行账号,并扣划其中存款共计人民币457,289.04元,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81,127,363.73元(详见公告2019-143、2020-021)。

  随后,传奇IP向北京四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申请追加上海恺英为(2019)京04执1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0年3月6日上海恺英收到北京四中院(2019)京04执异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传奇IP关于追加上海恺英为浙江欢游仲裁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详见公告2020-027)。

  2020年4月9日,上海恺英收到北京四中院(2020)京04民初311号《应诉通知书》,传奇IP不服(2019)京04执异204号执行裁定,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上海恺英为(2019)京04执1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详见公告2020-036)。

  2020年6月24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传奇IP向上海一中院提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请求判决上海恺英对浙江欢游(2019)京04执172号执行裁定书项下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人民币50,000,000元,且保留传奇IP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根据进一步获得信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并请求判决上海恺英承担传奇IP为本案支出的合理法律费用及本案全部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0年7月3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恺英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海恺英同时收到《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列明冻结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翎”)出资额为人民币736.85万元的股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020年9月10日,上海恺英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财产保全置换申请书》,申请将本案保全标的物由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九翎70%股权变更为人民币5,000万元,上海一中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

  2020年9月16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作出的(2020)沪01民初1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九翎出资比例为70%、出资额为人民币736.85万元的股权的冻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

  2020年9月24日,上海恺英再次收到上海一中院(2020)沪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及上海一中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盛和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股权。本次财产保全系超额保全。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0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初149号之三],裁定解除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盛和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持股比例20%)的股权的冻结。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应对措施

  浙江欢游系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已经实缴到位。

  本裁定是基于传奇IP发起的(2020)沪01民初149号诉讼案件发起的财产保全申请。(2020)沪01民初149号诉讼案件系传奇IP在北京四中院(2019)京04执异204号案件败诉后,基于类似的事实与理由向上海一中院所提起的诉讼。(2020)沪01民初149号案和(2020)京04民初311号案皆因(2019)京 04 执 172 号执行案发生的争议,两案当事人相同,同为传奇IP、上海恺英和浙江欢游;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皆要求上海恺英承担(2019)京 04 执 172 号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传奇IP发起的(2020)沪01民初149号案,涉嫌构成重复起诉。

  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浙江盛和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上海一中院解除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盛和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持股比例20%)的股权的冻结,消除了可能会对上海恺英股权管理产生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传奇IP重复诉讼、超额保全等恶意行为,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初149号之三]。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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