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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瑞联新材”)第一大股东北京卓世恒立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世合伙”)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3月1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晓春、吕浩平、李佳凝直接/间接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3月1日。

  ● 公司董事刘骞峰、王子中和高仁孝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3月1日。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骞峰、王小伟、陈谦、王银彬、袁江波、张波、钱晓波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3月1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5,786,000.00元,公司已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部分承诺如下:

  1、 第一大股东卓世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吕浩平、李佳凝、刘晓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遵守第1条的规定外,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在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3、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在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二、上述承诺中涉及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止2020年10月12日收市,公司股票已经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13.72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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