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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公司”或“乙方”)于2020年10月12日与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龙县政府”或“甲方”)签订了《安龙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协议”)。

  ●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贵州燃气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本协议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若本协议约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化水平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在该区域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本次特许经营权概况

  为了规范安龙县城市管道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安龙县政府于2020年10月12日与贵州燃气签署了《安龙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安龙县政府授予贵州燃气在安龙县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46年1月1日止”,特许经营业务范围:“在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和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特许经营协议,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2、特许经营权期限

  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46年1月1日止。

  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安龙县行政区域内。

  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5、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利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乙方除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下,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利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6、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本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二十五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特许经营权的取消”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双方终止本协议。

  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特许经营协议的延长

  (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

  (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①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②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5、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

  (1)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2)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乙方。

  6、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经营期满25年的市政燃气设施资产必须进行无偿移交,不满25年的市政燃气设施资产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三)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及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

  (3)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四)供气安全

  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和减少责任事故发生;

  出现燃气事故后,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或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照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情况。

  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五)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收费

  1、批准的价格

  燃气价格的制定由乙方提出申请,依法按照程序报批,乙方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经营所收取的燃气工程建设费等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申请,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乙方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乙方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2、燃气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结算燃气费。

  3、价格调整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可提出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

  (七)其他

  协议中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附则、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等条款。

  三、审议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公司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约定了安龙县政府与贵州燃气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城市燃气业务主要为燃气供应及其配套燃气工程安装服务,业务增长主要受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若本协议约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化水平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在该区域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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