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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证监许可[2019]1555号),于2019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需要,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签署了《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华安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指派林斗志先生和李骘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元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国元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对国元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华安证券保荐代表人简历):

  林斗志先生:华安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先后主持完成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参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6年企业债项目等。

  李骘先生:华安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参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安徽山河药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份划转财务顾问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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