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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本金:138,584,631.20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133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38,584,631.2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44%,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04%。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06,711,669.73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04%,具体情况如下: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31,872,961.47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40%,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天建”)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凉山天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正式受理该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因凉山天建未履行判决书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凉山天建向公司支付货款20,969,745.5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2017年6月17日和2017年9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临2017-060”和“临2017-080”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凉山天建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

  2020年9月2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凉山天建等名下暂无可供处置的执行财产,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公司诉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逐鹿”)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并申请查封连带清偿责任人张拥军名下相应财产。张拥军因与案外人田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宁0105执恢5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张拥军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一套房产(价值824,353.00元),交付田涛抵偿案件债务。公司作为涉案产房首封案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19)宁0105执恢5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该处房产的变价房款参与分配受偿。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的(2020)宁010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涛仅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50万元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房屋系首轮查封,厦工股份作为首封案件债权人,有权分配受偿,裁定如下:撤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5执恢5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3、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海雅特”)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5年7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全财产,避免临沂海雅特等知悉诉该案情况后提前进行财产转移,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暂缓的相关规定对临沂海雅特上述事项进行暂缓披露。公司于2016年6月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15)思民初字第10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沂海雅特向公司支付货款9,194,558.6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临沂海雅特等拒不履行判决书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受理该执行申请。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临沂海雅特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临沂海雅特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9月2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20)闽0203执民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65763R)。

  4、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盛扬”)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闽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因湖南盛扬未履行判决书相关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湖南盛扬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75,723,012.62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闽02执8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5日、2017年9月9日和2017年10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3”、“临2017-080”和“临2017-083”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湖南盛扬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湖南盛扬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0月9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闽02执811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荣胜”)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连云港荣胜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连云港荣胜等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9日和2020年7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9”和“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连云港荣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股份支付货款538,474.07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耿玉胜、李巧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连云港荣胜的前述第一条项下债务向厦工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耿玉胜、李巧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云港荣胜追偿;三、厦工股份有权就颜庚云、王惠名下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街一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授偿。同时,连云港荣胜因不服该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

  2、潍坊鼎盛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鼎盛”)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潍坊鼎盛支付拖欠货款6,651,260.71元及资金占用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2020)闽0203民初16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潍坊鼎盛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南南、周云鹏、周蕾蕾、钱建银行存款6,651,260.71元或等值财产。为保全财产,防止潍坊鼎盛等在知悉该民事裁定前进行财产转移,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暂缓的相关规定对潍坊鼎盛上述事项进行暂缓披露。

  潍坊鼎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2020)闽0203民初16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潍坊鼎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隆盛农机”)于2020年1月向自然人杨光明出售一台公司的装载机(价款100,000.00元),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杨光明起诉,杨光明要求济南隆盛农机及负责人闫祥赔偿损失,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5”号公告。

  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11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闫祥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光明购车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二、杨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返还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产品编号为“>CXG00932E001BZ996<”、外形尺寸为“6950×2400×3150”的装载机一辆;三、驳回杨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4、自然人玄其刚于2014年4月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泰安恒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取得厦工股份装载机一台,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将临沂海雅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海雅特”)和厦工股份告至法院。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5)临罗商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临沂海雅特赔偿玄其刚损失290,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玄其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临沂海雅特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民事判决书等。

  2020年9月25日,临沂海雅特和公司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13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沂海雅特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宁夏晟厦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厦恒辉”)于2018年7月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厦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厦工”)购买1台价款为325,000.00元的装载机,未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经西安厦工多次向宁夏晟厦恒辉催讨无果,西安厦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夏晟厦恒辉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闽0203民初17137号。

  6、自然人张兴运因拖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货款,被济南厦工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1”号公告。

  2020年9月1 日,济南厦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张兴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159,428.00元及逾期滞纳金;二、邵鑫、李振、王春燕对张兴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张兴运追偿。

  7、自然人冯志辉因拖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厦工”)货款175,000.00元,被杭州厦工起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正式受理该案。杭州厦工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浙0105民初6113号。

  8、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于2017年与BERKLEYLONDON(CAMBODIA)CO.,LTD和P.T.SANDIN ENGINEERING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厦工国贸向BERKLEYLONDON(CAMBODIA)CO.,LTD提供机台,由P.T. SANDIN ENGINEERING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担保等。因BERKLEYLONDON(CAMBODIA)CO., LTD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厦工国贸于2020年8月19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BERKLEYLONDON(CAMBODIA)CO., LTD支付尚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4,587,7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请求依法裁决P.T. SANDIN ENGINEERING对上述请求确认的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厦工国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立字(2020)1048号《立案事宜通知书》且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文字20200997-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书》。

  9、厦工国贸于2018年7月1日与BERKLEYLONDON(CAMBODIA) CO., LTD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厦工国贸为其提供机台。因BERKLEYLONDON(CAMBODIA) CO., LTD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厦工国贸于2020年8月19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BERKLEYLONDON(CAMBODIA)CO., LTD支付尚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459,6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等。厦工国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立字(2020)1049号《立案事宜通知书》且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文字20200996-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书》。

  10、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陆地港”)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厦工国贸足额支付货款,经厦工国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厦工国贸于2019年12月15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该案件。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夷山陆地港向厦工国贸支付货款本金5,404,144.69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4日和2020年6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16”和“临2020-046”号公告。

  因武夷山陆地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2020)闽02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203执14105号。

  11、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隆昌”)于2017年3月与厦工国贸签订《代理内贸采购及出口销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由厦工国贸公司代理采购出口发动机及工程机械等产品,2017年8月与厦工国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福建金隆昌向厦工国贸提供柴油发电机。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因多方因素国外客户与厦工国贸合同未执行完毕,厦工国贸尚未达到支付福建金隆昌尾款的条件,但福建金隆昌因破产进行入清算,其管理人于2020年9月26日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厦工国贸支付尾款181,804.00元。厦工国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0)闽0625民初1640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4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1438.38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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